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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最高可罚500万!老河口这家药店被罚20万!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播报 2021-04-14


疫情发生以来

口罩、体温计、84消毒液

75%以上医用酒精

以及板蓝根冲剂成了

紧俏商品

自1月下旬以来

市市场监管局每天派出执法人员

对城区的药店进行排查

督促药店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不准借机搭车涨价

更不得恶意囤积

人为制造市场供应紧张气氛

老河口一药店

因口罩乱涨价

被罚款二十万

【案情简述】

2020年1月27日,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老河口市仙人渡刘明福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防霾抗菌口罩是2020年1月26日从湖北瑞诺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商品名称:呼吸阀防护口罩,规格:1枚+8枚滤片,随货同行单显示购进价16元/盒,而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价格为:35元/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物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的规定,构成了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案进行取证调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20万元人民币。并于2020年1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昨日

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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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防疫用品及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管,确保疫期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二、经营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三)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五、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六、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年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同时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

八、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经营者实施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按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请广大民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0日





襄阳广电全媒体记者:唐兰刚、梁鹏    编辑:杨大华

责任编辑:姚城、曾雄飞    校对:苏琦琦

审核:杨平、艾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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