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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主收了定金又反悔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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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二手房交易频繁,

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因房屋买卖起诉要求

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件。


案情回顾

邹某、邹某某夫妇因资金周转问题急需出售位于新干县城的一商品房,遂主动联系了房屋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将邹某夫妇名下的房屋信息公布,周某在初步了解了房屋信息后向中介机构表达了购买意愿。

2022年11月份,周某、邹某夫妇、房屋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协议》,对房屋面积、价格、过户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中写明“如卖方违约须向买方按定金的双倍作出赔偿,如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协议签订当日,周某即向邹某支付了50000元的购房定金。此后,邹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退还了周某支付的定金50000元。周某多次联系邹某夫妇,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差额50000元,但邹某夫妇均予以拒绝,周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邹某夫妇及第三人房屋中介机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原告周某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邹某支付了购房定金,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履行,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双倍定金差额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邹某夫妇向原告周某支付双倍返还定金差额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体现契约精神,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签订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

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一旦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七琴法庭

编辑:谢园清

审核: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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