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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作时意外身亡,却未获赔偿,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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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是工作时

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

虽然二者相似,

但在发生纠纷后,

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

却有着天壤之别。

近日,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

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近年来,阿兰(化名)一直从做木夹子的老板老刘(化名)处领取木夹子进行加工,先由老刘将需要加工的木夹子发往阿兰家中,然后由愿意进行木夹子组装的村民自行到阿兰家中领取木夹子再带回各自家中进行组装。黄桂芳(化名)因居住在阿兰家不远处,也经常从阿兰处领取夹子的零件进行组装以赚取手工费。

2022年10月的一天,黄桂芳到阿兰家中领取夹子零件后自己推着装载零件的小推车出门,在推小推车下坡时,推车的惯性致使黄桂芳摔倒时头部着地,之后,黄桂芳自己慢慢爬起来,因支撑不住,再次摔倒。事后,黄桂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因年龄过高且病情严重,黄桂芳不久后出院并随即在家中病逝。黄桂芳的家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阿兰等人赔偿损失。但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桂芳家人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桂芳自行到阿兰家中领取木夹子再带回家中进行组装,领取多少木夹子、何时完成、如何完成均由黄桂芳自己决定,不受阿兰的指挥、支配,黄桂芳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与被告阿兰之间不存在人身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且黄桂芳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完成夹子的组装、交付组装完成的夹子,故黄桂芳与阿兰间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认定双方系承揽关系,该案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任由年纪过大的黄桂芳自己推装好零件的小推车出门,而非将货物送到目的地,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被告阿兰提出工作任务并交付零件后,对于黄桂芳零件如何运输、如何进行工作并不进行约束,黄桂芳与阿兰间也未达成需要送零件上门的约定,阿兰没有运输零件的义务。黄桂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组装木夹子有几年的经验,对拿货数量有自主决定权,其自身应当意识到拿货过重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同时,法律并未禁止老年人从事劳动,亦未规定哪个年龄段的老年人不得从事超过多少重量的工作。因此,被告阿兰将木夹子零件交由黄桂芳自行带回家中,并无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了黄桂芳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人在交付劳动成果过程中,

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定作人也需要做好保障工作,

加强职业保护等措施,

最大程度地降低工作风险,

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来源:荷浦法庭

编辑:谢园清

审核: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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