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

中国环境 2021-11-12


2021年9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湖北发现,位于咸宁市通山县的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生态流量不能稳定下泄,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九宫山自然保护区1982年经通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8年2月成为湖北省第一批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2007年4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宫山自然保护区是华中地区生态系统保存完好的保护区之一,国家珍稀濒危保护野生植物十分丰富,保护区内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多达39种,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共有6座小水电站,其中,核心区内3座,分别为集潭一级、安平二级、集潭二级水电站;缓冲区内3座,分别为太阳、石凯、安平三级水电站。


图1  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六座小水电站位置示意图


二、主要问题


(一)清理整改放松要求


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水电站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退出,在保护区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退出,但不得超过2022年。


督察组对地方提供资料核实发现,九宫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6座小水电站应在2020年底前退出,但通山县放松要求,将退出时间延迟至2022年底,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座小水电站在运行。督察还发现,石凯电站于2014年进行改造扩建,装机容量由400千瓦和250千瓦各一台改造为2台400千瓦,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核心区内的集潭二级电站在相关材料中称其首次投产日期为2003年5月,并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时间(2003年9月1日)前建设为由,认为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但督察发现,集潭二级电站两台水轮发电机铭牌标识的出厂日期分别为2003年12月和2005年1月,不可能在2003年5月投产发电,该电站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却一直没有办理。


图2  集潭二级电站两台水轮发电机铭牌显示出厂日期分别为2003年12月、2005年1月,照此时间,该企业应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一直没有办理


(二)等待观望企图以调代改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退出类水电站应制定“一站一策”退出方案,明确退出时间,拟定退出程序。2019年10月,通山县发布《通山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制定退出类小水电具体拆除方案,但之后一直没有编制具体拆除方案,也没有启动实质性工作。通山县还以“部分地块保护区设立前就存在合法的水利水电设施”的不实理由,在上报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将6座小水电站所在区域由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企图以调代改,继续保留上述小水电站。


(三)生态流量监管不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要求,要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安装动态视频在线监控设备,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工作。督察发现,6座小水电站均未设置能保障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的设施,也未开展生态流量监测。集潭二级电站还存在私自封堵生态流量泄放通道行为。2021年9月,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该电站在大坝中间新挖一个放水口作为生态流量泄放通道,但该通道却被挡板封堵,无生态流量下泄,导致下游河道干涸。


图3  2021年9月3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集潭二级电站仅在大坝中间位置设置一个小型放水口,还使用挡板阻隔,无下泄流量


图4  2021年9月3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集潭二级电站下游河道干涸


三、原因分析


通山县态度消极,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小水电站整改不力;对小水电站不能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问题监管不力,影响生态环境。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中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三十周年暨2021年中国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纪念大会在京召开


“当下改”+“长久立”!四川多部门集中攻坚污泥监管处置短板


生态环境部发布9月下半月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


碳市场已启动,仍有电企在观望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周亚楠

更多精彩,请关注中国环境APP

长按识别二维码下载↓↓↓


版权声明


中国环境报社旗下媒体包括中国环境报、《环境经济》杂志、中国环境APP、中国环境网、中国环境微信、中国环境微博等。为维护自身版权利益,制止非法转载行为,特此郑重声明如下:

1、任何媒体机构及营利性组织,凡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微信和微博等公开传播平台上使用中国环境报社所属版权的新闻作品,须事先取得中国环境报社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和转载,且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同时按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环境报社支付版权费用。

2、任何媒体机构及营利性组织,未经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中国环境报社所属版权的新闻作品。对于侵权行为,中国环境报社将予以警告。

3、对于警告无效者,中国环境报社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向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多种措施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侵权人承担。

4、对于各类非法转载行为,欢迎读者举报。

本作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联系电话:010-67175015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