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罚4万元?检察机关:过罚不当
“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在近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提出“小过重罚”的问题。
为加大对“小过重罚”等问题的监督,最高检当日发布了涉企行政处罚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有两起案例是行政处罚过重问题,经检察机关监督,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其中,“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案例显示,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浙江省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巡查时发现。2020年9月18日,某县综合执法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但该公司之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为由,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综合执法局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7日,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本金4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万元,于同年8月立案强制执行。
但是,某县检察院在办理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罚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存在“小过重罚”、过罚不当违法情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同时,某县综合执法局直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未告知该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直接以公告方式向某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违反法定程序。
另查明,某县综合执法局在处理其他相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一般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1月3日,检察机关向该县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提升。综合执法局重新审查处理,决定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张雪樵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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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张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