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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野保法,为什么还是不能保护野生动物?

2016-02-11 坤坤坤 北美小象君

                                    

野保快报北美小象君

今天我们所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除了2004年个别条例做出修改,一直沿用至今。其中很多条例严重滞后,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并且里面语言闪烁其词,表述模糊,造成了很多真空地带、灰色地带;在量刑方面很难有让人信服之处,出现选择性执法;对于被猎杀的野生动物提起的民事赔偿,更是难找到依据。


野生动物有经济价值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这里面将野生动物描述为有经济价值,很大程度来源于民众对于野生动物的需求。由于长期“食补”的思想,中国人吃野味的爱好一直不减,而且人们还将吃野味作为地位的象征。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2009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在消费野生动物人群中,78%为高学历、高收入男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这就导致现在餐桌上野生动物主要来自人工养殖而非野外了。人工圈养的野生动物看似被保护起来,实则对它们的伤害更大。由于法律未对野生动物的经济利用做出界定,这就使得一些人利用养殖野生动物谋取更大利益,损害更多野生动物福利,例如人工圈养老虎、月熊。

 


量刑依据不足,选择性执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都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刑法》规定了量刑标准,一切判刑的依据都是根据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概括来讲,只要非法猎杀、运输、贩卖销售、走私野生动物及没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一律按上述刑法量刑。

 

然而以下有两则新闻:“大学生掏鸟窝抓16只鸟判刑十年”、“青岛人大代表非法饲养老虎罚款3000元”。河南大学生长期混迹贴吧贩卖野生动物,所抓的16 47 32090 47 15092 0 0 1386 0 0:00:23 0:00:10 0:00:13 2861 47 32090 47 15092 0 0 1271 0 0:00:25 0:00:11 0:00:14 3113 47 32090 47 15092 0 0 1175 0 0:00:27 0:00:12 0:00:15 3332只鸟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情节严重,适用于刑法。而另一起案件的主人公无驯养许可证,私自在小区违法饲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老虎,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不禁让我们思考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刑法量刑标准究竟是怎样的。

 


野生动物定价困难 民事赔偿难实现


今年,有人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违法狩猎,他们用农药先后毒死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白琵鹭在内的60多只野生水鸟,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躲过法律的制裁。除了刑事处罚,当地林业局还想通过民事赔偿为死去的60多只水鸟争取到最后的权益,然而在赔偿金方面却遭遇到了尴尬。

 

关于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文件最近一次是2014年国家发改委的关于印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但是通知参考的文件是1992年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中,天鹅的价格为80元,白琵鹭250元,而它们在黑市的价格高达5000元。如此轻的处罚力度以及高额的利润,难以震慑住犯罪分子。


法制观念不强 保护意识落后


对于那些明知是野生动物,却仍以盈利为目的去运输、贩卖或者残害它们的人,接受法律的制裁没什么可说的。

 

比如这个

游客活割藏野驴


还有这个

网上公开叫卖野生动物


可是还有很多情况是人们无意中触犯了法律,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这背后隐藏的法律意识淡薄让人思考。

 

2013年,在安徽宿州,一名具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动物园表演团团长将一只病死老虎以15万元价格出售,随即被捕。经鉴定,该老虎为东北虎,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该团长养虎数十年,只知道活的老虎不能买卖,并不知道贩卖死老虎一样违法。该行为已经触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且情节十分严重。

 

两年后的邻省,两名江苏扬州男子因在家中无证饲养乌龟被判刑。法院的罪名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这里面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诉物种。而他们饲养的是黄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二里面的动物。

 

一个月后,同样是在江苏,常州市民因私自捕捉并贩卖青蛙被判刑。其实,他不知道自己在田边所捕的青蛙是黑斑蛙金线蛙,均为“三有”动物,即“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也属于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在此,小编要提醒各位,据我国法律规定,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可能涉嫌犯罪。而这些野生动物也绝非仅限于梅花鹿、丹顶鹤,他们还包括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刺猬。然而,绝大多数被判刑的人之前都对此一无所知,他们的说辞有时听起来也让人好笑,有人认为黄鼠狼平时吃鸡,自己捕捉黄鼠狼那是为民除害。要想让民众不再因为法制意识淡薄而越过法律红线,首先应该做好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每个人都了解哪些动物是不能随意捕捉并贩卖的;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杜绝报复性执法,选择性执法。

 



最近原地踏步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终于要迎来了修订,修订草案包括确定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重新评估调整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等。但此次修订仍遭到专家学者、民间动保人士和动保团体的一致批评,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仍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利用。在公布的新草案中,《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为“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有专家表示新草案仍将野生动物的资源价值摆在重要地位,无益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反而为人工驯养野生动物带来更多便利,野生动物的福利更是无法得到监管与保障。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深会员于凤琴表示,《野生动物保护法》如果“利用”大于“保护”,这就难以保护到野生动物,还可能适得其反。尤其不能将任何形式的“食用”和“捕猎”列入法律,野生动物不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目前看来,新修订的草案还存在诸多诟病,来自民间的反对声仍然很大。但是结合我国现状,却无法将这一条产业链完全斩断,因为会牵扯到很多相关从业人员的就业及生计。虽然无法做到尽善尽美,至少在二十多年后迈出了新的一步,许多概念也都是第一次提出。小编认为,随着法制完善,人们饮食观念改变,更多年轻人积极投入野保事业,中国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会有拨云见日的那一天。


资料链接:

http://jgrz.ndrc.gov.cn/gonggao/201412/t20141215_652059.html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元/只)

 

http://baike.baidu.com/view/7218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http://www.gzzoo.com/news/law_1838.htm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ingfaquanwen/zmjs/12286.html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解释


新闻来源:

http://news.sohu.com/20151201/n429084947.shtml

http://news.sohu.com/20150305/n409347219.shtml

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2-01/102819344.html

http://news.wehefei.com/system/2015/12/06/010582379.shtml

http://wap2.jschina.com.cn/2016/changzhou_0122/7664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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