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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男子在兴化某浴室偷走2000多元,取保期间的他竟又干了这事儿……

2017-06-09 兴化码头

取保候审期间,与公安机关“躲猫猫”,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6月5日,兴化市检察院依法对一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扬州宝应人周某在兴化打工,2016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兴化市安丰镇华清池浴室洗澡时,乘隙将同在浴室洗澡的刘女士锁在储物柜的手提包偷走,手提包内有两部苹果手机和现金二千多元。周某窃得手机和现金后,打”黑的“到盐城市将手机变卖。周某在将所窃财物挥霍一空后,于2016年11月21日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安丰派出所投案自首,投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兴化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虽涉嫌盗窃罪,达到相关标准,但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钱物,考虑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综合犯罪情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周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指定地点,外出至今未归案,手机也联系不上。鉴于犯罪嫌疑人周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长期外出未归,且不能随传随到,6月1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兴化市公安局对其网上追逃。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妨碍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法应当予以逮捕。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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