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兴化设举报非法集资奖励!重点关注“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行为。
兴化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本市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行为。
受理单位:兴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举报电话:0523—83377950
单位地址:兴化市中和路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或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
(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兴化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会同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等部门核实举报是否属最新真实线索,属最新线索的,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影响范围、涉案金额、涉案人数以及案件挽损率、举报人协助查处等情况,由市处非领导小组决定给予举报人0.2—1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奖励。市处非办负责在案件审结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举报奖励,领取奖金的方式、地点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奖励标准如下:
(一)所举报案件涉案人数100人以上、金额1000万元以上,提供关键证据,协助侦查,受害群众资金挽回率60%以上的,奖励1万元。
(二)所举报案件涉案人数50人以上、金额500万元以上,提供重要证据,协助侦查,受害群众资金挽回率40%以上的,奖励5000元。
(三)所举报案件涉案人数20人以上、金额100万元以上,提供有效证据,协助侦查,受害群众资金挽回率20%以上的,奖励2000元。
以上3档标准,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其它人员的举报及时予以感谢。
对多人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举报人同时向其它部门举报的,由市处非办与相关部门协商奖励事宜,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并定期交市处非办存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处非办等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在案件查处、领取奖金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举报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一年,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
◆来源:兴化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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