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西政资本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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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西政资本团队根据近年来基金产品设计、税务筹划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公开的以及非公开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地的政策内容,从关注度、政策稳定性、优惠力度及操作便利性等角度出发,为广大基金从业人士提供如下政策介绍及实操适用解析,欢迎交流和探讨。
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
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九、江苏省
江苏-南京
1.适用条件:
对新设立、注册登记在我市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③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2)落户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3)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之附件四: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宁政发[2011]7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
1.适用条件:
①按本办法规定在园区办理注册登记。
②原则上,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③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④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管理计划;托管人为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代扣代缴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对普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适用5%~35%,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年50%的发展奖励。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税收返还: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③高管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六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按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的发展奖励。
④落户奖励: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30元/月平方米。购房补贴与租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补充修订(苏园管〔2010〕48号,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公开渠道尚未发现最新规定)。
十、浙江省
浙江--杭州
1.适用条件:
①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的除外。
②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市级以上发改委、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③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5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②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③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3.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号,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
浙江--嘉兴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优惠政策:
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的,其投资分红将按照15.52%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六年内可享受地方财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70%的发展奖励。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南湖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政办发〔2011〕93号,有效期2011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
浙江--宁波
1.适用条件:
有限责任投资(管理)类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金500万以上(股权投资公司3000万以上);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以上。
投资类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认缴资金3000万以上,单个合伙人认缴100万以上。
2.优惠政策:
税收返还:①GP合伙人为法人:增值税全额的40%,所得税全额的36%,高管工资全额的32%,合伙人分红全额的36%。GP合伙人为个人:分红全额的36%。②LP:个人LP:分红全额的32%,法人LP:所得税全额36%。即: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为16%,GP和LP中的个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率为13.6%。
3.政策依据:
可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融产业服务局了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类金融企业扶持政策”。
十一、安徽省
安徽--芜湖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②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③高管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④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⑤落户奖励: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1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2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则按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补助,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给予补助。
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助。
3.政策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芜政〔2011〕39号,自2011年4月6日起实施)。
十二、山东省(省级、青岛)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三)政策依据:
山东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自2011年1月28日实施)。
山东--青岛
1.适用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仅限于货币出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区内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5年。
2.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达到2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至1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5亿元(含)至3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含)至5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对购建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对租赁三年(含三年)以上办公用房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企业,前三年按5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四、五年补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3.政策依据:
青岛金家岭金融聚集区关于《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18日起实施)。
十三、湖南省(省级、长沙、株洲)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落户奖励: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房产税按程序申报减免。
3.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自2010年1月13日实施)。
湖南—长沙
1.适用条件:
①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③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④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①税收返还: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②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④落户奖励: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租赁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株洲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
③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奖励。
3.政策依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0〕27号,自2010年10月15日实施)。
十四、湖北省(省级、武汉、咸宁)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企业法人)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主要投资者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3.落户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的自用办公房产,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自2011年5月6日起实施)。
湖北--武汉
1.适用条件:
在东湖开发区(资本特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2.优惠政策:
①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法人合伙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④落户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
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对投资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
⑤税收返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后3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⑥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3.政策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1〕110号,自2011年6月22日起实施)。
湖北--咸宁
1.适用条件:
① 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贺胜金融小镇;
②已获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④企业书面承诺在我市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5年。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咸宁市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4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的,连续3年免除房屋租赁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在购房1年内缴纳契税的,对购房契税给予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等额奖励,同时按成交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②税收返还: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8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增值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80%给予奖励;
③高管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的100%为标准,采取人才奖励、支付咨询服务费和财政直补等方式,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6〕14号,自2016年5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五、江西省
江西--抚州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
①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②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企业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③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2)高管奖励: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3.政策依据: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自2013年5月17日实施)。
江西--共青城
1.适用条件:
在共青城投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投资总规模不低于3千万。募集类:GP不低于1万,LP不低于100万。自有资金类:GP、LP均不低于100万。
(特别说明:GP如果为自然人需提供300万以上金融资产证明)。
2.优惠政策:
①核定征收的缴税基数为合伙企业的全部收入(投资收益),不能抵扣经营成本和费用。
②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综合税负9.22%(按合伙企业增值部分申报)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不论自然人合伙人或机构合伙人均按此缴纳(自然人交完直接分红、机构交完还需回注册地申报注册地要求的其他税收)。
3.政策依据:
具体政策由共青城私募基金创新园服务中心提供。
江西新余、萍乡等地
大部分执行税收返还:如新余,增值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可以返还90%。具体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的内容为准。
十六、河南省
(一)适用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内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优惠政策:
无特别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 1315号,自2011年8月16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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