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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西政资本版)——(下)

2017-02-16 西政资本 西政资本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提供地产、金融领域前端法律顾问、税务筹划等综合顾问服务,投融资架构及融资产品结构设计等顾问服务,跨境投融资结构设计、资金出入境合规设计及法律、财税服务等。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



导读:私募(股权)基金是金融机构较为青睐的产品形式之一,140号文出台后,业内普遍认为基金的税费成本已占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税筹越来越受重视,而基金的设立方面应如何选择税收优惠地则自然成为很多机构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西政资本团队根据近年来基金产品设计、税务筹划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公开的以及非公开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地的政策内容,从关注度、政策稳定性、优惠力度及操作便利性等角度出发,为广大基金从业人士提供如下政策介绍及实操适用解析,欢迎交流和探讨。




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


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


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 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陕西省 、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第五部分 西南地区篇



十七、重庆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资金出资,单个投资者的出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首期资金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必须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首期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未涉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形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税收返还: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

4.核定税收: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自2012年11月17日实施)。




十八、四川省


四川—成都


1.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资金应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2.优惠政策:

①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外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落户奖励:

在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范围内,股权投资企业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成府发[2009]24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非上市企业,单笔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笔奖励股权投资企业1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上缴营业税中属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税收部分的,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属市、区(市)县两级地方税收部分的,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市)县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3.政策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0〕112号,自201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十九、西藏自治区


(一)适用条件:

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2.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适用税率为20%,由合伙制企业代扣代缴。

3.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政策依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藏政发 [2011]14号,自2011年1月25日实施)。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自2014年5月1日实施)。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自2014年7月10日实施)。





第六部分  西北地区篇



二十、青海省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优惠政策:

1.税收返还:在企业盈利年度前免征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按50%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省的企业或项目,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落户奖励:新设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额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额10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注册资本的1%。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其房地产交易费减半征收,按契税应缴税额给予50%的地方补贴,并免征房产税三年。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高管奖励: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5年内给予70%的补贴。


(三)政策依据:

《青海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一、新疆(自治区、霍尔果斯)


(一)适用条件:

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2.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收返还: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自2010年8月25日实施)。



新疆--霍尔果斯


1.适用条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①《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自2011年9月30日实施)。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自2011年11月29日实施).

③《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新党办发〔2014〕10号,自2014年4月15日实施)。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除上述省市,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地区还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可同步参考《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可同步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地。




第七部分  华北地区篇


二十二、天津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5.基金管理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标准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1.《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自2009年9月8日起实施)。

2.《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12〕24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十三、河北省


(一)适用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美元,并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并持有其股权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暂不予以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对省内企业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计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①《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6〕44号,自2016年7月29日起实施)。

②《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冀政办字〔2016〕186号,自2016年12月5日起实施)。




二十四、山西省


目前暂时未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该省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




第八部分  东北地区篇



二十五、辽宁省大连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落户奖励:

①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②办公用房补贴: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税收返还:股权投资企业,前2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高管奖励: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

同时,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三)政策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自2011年2月25日实施)。




二十六、吉林省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优惠政策: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5.税收返还: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

6.落户奖励:管理企业在省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由所在地政府分别按每年租金额的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高管奖励: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三)政策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自2010年5月22日实施)。

2.《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6月24日起实施)。



说明:本次政策收集截止至2017年1月31日,之后出现新政策,以新政策内容为准。另外,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会随国家的金融政策做适时调整,实际操作时需再行与政府部门沟通,以便核实最新政策,以及争取最新的政策支持和提高操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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