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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资本:2017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列(三):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

2017-02-22 西政资本 西政资本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提供地产、金融领域前端法律顾问、税务筹划等综合顾问服务,投融资架构及融资产品结构设计等顾问服务,跨境投融资结构设计、资金出入境合规设计及法律、财税服务等。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二、新任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

四、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五、信息披露情况

六、新任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

七、新任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处罚及信用情况

八、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情况说明

九、申请机构的关联方

十、其他变更

十一、结论性意见

第二部分   控股股东变更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二、申请机构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三、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前后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

四、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程序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六、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业务及高管人员对比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关联方情况

八、信息披露情况

九、结论性意见


前 言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该公告的要求,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而私募管理人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变更的,暂时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外,根据中基协的解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本文根据目前行业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注意事项作出归纳与总结,以期提供参考。本文红色字体为出具事项说明,黑色字体为参考模板内容。


第一部分  法定代表人变更

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要披露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的过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情况、向投资者披露情况、新任法定代表人对外兼职情况、新任法定代表人诉讼、处罚及信用情况、私募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等。新任法定代表人相关披露内容及方式可以参考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披露方式处理。

若申请机构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还存在其他事项变更的,如高管、名称等变更,建议一并披露。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说明如下: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出具说明:

(1)建议主办律师在本部分披露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何时完成管理人登记及登记编号,以及基金备案的基本情况。

(2)披露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当地红盾网公示的管理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并可以用表格形式披露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如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X年X月X日,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就【申请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事项予以核准登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规定,【申请机构】特就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提交本法律意见书。


二、新任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申请机构】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为XXX,其基本情况如下:……

出具说明:

1.建议仿照私募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披露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对新任法定代表人进行披露,包括:

(1)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不可用星号代替)、国籍、有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院校、学历、完整的履历信息等;

(2)法定代表人属于私募管理人所要求的高管之一,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此,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进一步披露信任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资格的取得过程及取得情况,如参加考试情况、合格证编号等;

     (3)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

出具说明: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披露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如因申请机构业务及组织机构调整;纠正错误(如原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并非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监事职务等等);原法定代表人辞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变更,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应由前述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引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引起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等。


四、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程序

出具说明:

1.在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说明时不能仅披露结果,还应披露变更过程,具体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披露;

2.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有三个途径:股东会选任、董事会选任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选任。

(1)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

公司章程可能规定由股东会直接选举产生董事长;也可能规定由股东会先选举产生董事后,再由董事会按照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董事长;还有可能规定由大股东直接决定董事长人选等等。故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会,也可以由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选任方式。

(2)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

若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所以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任。

(3)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主体

若经理系执行董事兼任的,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则由股东会选任;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所以,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任。

3.若是因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变更而导致法定代表人变动的,需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过程做进一步披露;如控股股东变更的,需披露股权转让通知、股东会召开情况、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股权转让公证、工商变更等;如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披露相关协议的废止及签署情况等。

   X年X月X日,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机构】主要人员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本次变更后,【申请机构】的主要人员变更情况如下:

职务

变更前

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



总经理



      综上所述,XXX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已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因此,【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合法、有效。


五、信息披露情况

出具说明:

1.若管理人存在已发行的私募基金,则需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者姓名/名称、认缴/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缴款期限、出资方式等。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对此,涉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建议由申请机构向投资人履行通知义务,可以向投资人发送《申请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通知函》,并经投资人书面同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管理人已发行X支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X年X月X日向前述基金的投资者送达《申请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通知函》,并向全体投资人书面确认,并出具《确认函》,确认已收悉【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管理人已充分履行相关的通知、披露义务。


六、新任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

出具说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兼职情况的披露方式,可参考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2月14日刊登的《西政资本:2017私募管理人登记系列(一):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进行进一步披露。但根据目前基协的审核规则,法定代表人作为申请机构的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对此,建议法定代表人尽量全职,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以供审核。


七、新任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处罚及信用情况

     出具说明:详尽披露核查过程,如检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公众信息,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披露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处分公示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上的公示信息以及核查申请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征信报告等等。


八、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情况说明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

   出具说明: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2月14日刊登的《西政资本:2017私募管理人登记系列(一):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一文已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原则及方式等问题做了充分的阐述。对此,建议参考前述推文。本团队认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最主要从控股权及对董监高的选任及申请机构的决策事项的决定性作用的角度看。因而,在本部分对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可以从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及董监高人员的基本情况两方面核查。

1.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申请机构】的股东及持股情况

出具说明:建议以结构图的方式,穿透至最终自然人,核查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情况。

2.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申请机构】的主要人员情况

出具说明:

(1)建议用表格形式披露变更前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执行董事成员、监事会/监事成员、总经理等成员构成;

(2)披露在变更前认定XXX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申请机构】的股东及持股情况

出具说明:建议以结构图的方式,穿透至最终自然人,核查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情况。

2.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申请机构】的主要人员情况

出具说明:

(1)建议用表格形式披露变更后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执行董事成员、监事会/监事成员、总经理等成员构成;

(2)披露在变更后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的原因。若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还需进一步披露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九、申请机构的关联方

出具说明:

(1)若因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导致法定代表人变动的,需进一步披露实际控制人变动后,申请机构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具体的披露方式,可参考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2月14日 推文《西政资本:2017私募管理人登记系列(一):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关于关联方核查的披露事项。

(2)下文将对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所需注意事项作出总结,亦可参考。


十、其他变更

出具说明:若申请机构还存在其他无需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事项,可在此处一并披露。


十一、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XXX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就上述变更事项予以核准登记,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并非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于申请机构开展、运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出具说明:具体可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改写。


第二部分   控股股东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之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在申请机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时,可能存在无控股股东的情形。目前,本团队接触的较多的是因申请机构原股东股权转让而导致申请机构出现控股股东的情形。

正如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2月14日刊登的《西政资本:2017私募管理人登记系列(一):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一文中所述,对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的判定,一方面,可以通过控股权来进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申请机构经营决策管理的决定权来判断。故此,本团队认为,在不考虑协议控制的情况下,若申请机构原无控股股东,因申请机构原股东股权转让,有可能导致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如下图所示,若A公司系受让申请机构原股东的股权而持股51%的,则在无协议控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甲为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本团队经办的几例控股股东变动的案例,均伴随着实际控制人的变动。  

本部分将对控股股东变动的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说明。主办律师在出具该等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充分披露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变更原因、变更的过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情况、现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向投资者披露情况、申请机构关联方核查情况、控股股东变更是否引起实际控制人变动等等。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出具说明:

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基本情况:建议主办律师在本部分披露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何时完成管理人登记及登记编号,以及基金备案的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就【申请机构】股权转让事项予以核准登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规定,【申请机构】特就本次控股股东变更事项提交本法律意见书。


二、申请机构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一)申请机构现时工商登记情况   

出具说明: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的现时基本情况:披露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当地红盾网公示的管理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并可以用表格形式披露申请机构的现时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性质、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机构的历史沿革   

出具说明:

主办律师应充分核查申请机构的工商内档资料,并披露申请机构自设立至今的历史沿革情况,特别是股权变动情况,为下文披露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动做铺垫。


三、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前后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

经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基本信息,并经申请机构说明,申请机构变更前后的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出具说明:如上图所示,若因控股股东的变动导致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变动的,建议此处表格调整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原股权结构

出具说明:

(1)建议通过画图方式披露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并通过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方式,判断申请机构现时的实际控制人;

(2)建议主办律师在本部分说明变更前认定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原因,具体可参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2月14日刊登的《西政资本:2017私募管理人登记系列(一):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一文关于披露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说明。

(二)申请机构现股权结构

出具说明:

(1)建议通过画图方式披露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其中实际控制人应追溯至最终自然人;

(2)主办律师应说明认定XXX为公司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三)申请机构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出具说明:主办律师应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披露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申请机构原无控股股东,出于公司稳定发展的需求、进行规范化管理的目的,以及避免日后因股权分散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发生,申请机构原股东XXX通过股权转让达到产生控股股东的目的。现因股权转让XXX持股50%以上,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且XXX对申请机构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有重大影响等等。


四、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程序

出具说明:

主办律师应在此处充分说明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通知、股权对外转让股东会决议情况、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情况、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情况等。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出具说明:

(1)若控股股东系法人的,建议主办律师在充分核查控股股东工商内档资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披露该法人的基本信息(可以用表格形式);

(2)若控股股东系法人的,主办律师还应披露该控股股东是否登记为私募管理人或系其他金融机构,并取得相关资质情况;

(3)若控股股东系自然人的,应披露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4)因目前中基协不接受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实际控制人亦发生变动的,还应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六、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业务及高管人员对比

(一)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业务对比   

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公司主营业务皆为私募XXX基金管理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

(二)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高管人员对比

类比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



风控/合规负责人



其他



出具说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故此,建议主办律师在核查上述高管人员资质证书等情况后,披露上述高管从业资格的取得情况。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关联方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其他关联方”系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出具说明:

(1)关于关联方的披露,请参考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2月14日刊登的《西政资本:2017私募管理人登记系列(一):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存在关联交易的,还需披露关联交易情况,以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等情况。


八、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及本所律师核查,【申请机构】目前已成立 “XX基金(基金编码:)”产品。【申请机构】于年月日向上述私募基金投资者发送《关于公司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通告》,详细告知此次工商变更的内容及原因,目前已收到所有投资者回复的《确认函》,确认知悉此次变更事项,并对此次变更事项不持有任何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已按相关基金合同的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满足《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作出了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股东会决议,且已在公司所属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所有投资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主营业务无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未发生改变。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运营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出具说明:主办律师应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披露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动后,高管情况的变化。对于结论性意见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具。


九、结论性意见

目前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待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申请机构】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的请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申请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XXX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已经予以核准登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对于公司开展、运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以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主办律师可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在充分核查相关资料后,参考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2月14日刊登的《西政资本:2017私募管理人登记系列(一):法律意见书模板及出具事项说明》一文以及上述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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