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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对外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分析暨跨境并购与海外置业资金出境路径研究(下)

2017-03-15 何明亚 西政资本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提供地产、金融领域前端法律顾问、税务筹划等综合顾问服务,投融资架构及融资产品结构设计等顾问服务,跨境投融资结构设计、资金出入境合规设计及法律、财税服务,以及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方案及产品设计、法律合规和财税综合分析及项目全程跟踪服务等。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以及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合作。



系列文章链接:

(一)西政资本:最新对外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分析暨海外置业资金出境路径研究(上)

(二)最新对外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分析暨海外置业资金出境路径研究(中)



前 言


  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2月27日发布的《西政资本:最新对外投资与资金出境实操分析暨海外置业资金出境路径研究(上)》一文中着重介绍了商务部(深圳经信委)境外投资行为审批、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基本操作流程,以及银行外汇额度登记及审批的监管要求。本文将以跨境并购与海外置业的资金出境需求为引子,重点介绍资金出境的各种路径并进行相应的风险分析,以便同业人士根据自身业务情况综合判断方案的可行性。中篇已经介绍前十种资金出境方式,下篇将继续介绍后五种出境方式。


目录 

一、资金出境监管政策及态势

二、资金出境的常见方式

(一)“蚂蚁搬家”、“蓝精灵”方式

(二)朋友间互转

(三)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四)境外信用卡消费

(五)保险融资

(六)地下钱庄现金对倒、支票夹带

(七)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八)境外放款

(九)内保外贷

(十)内存外贷、内存离岸贷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十五)衍生品模式



(十一)境外证券投资通道——QDII、QDII2、RQDII、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无额度 

具备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QDII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设计/包装一款基金产品或资管计划,并投向境外融资项目,境外主体取得融资款后通过各种套现方式在境外将现金支付给资金出境需求方。QDII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因为从2014年起我国外汇储备急剧下降。目前,QDII的总配额是900亿美元目前已基本用完,外汇管理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去申请新的额度,在申请到新额度之前,不会新批准QDII额度。基金公司QDII额度紧缺,市场大部分基金公司旗下QDII暂停申购。大量资金需要出境的态势下,通道费越来越昂贵。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2016年第四季度,QDII基金共发行112支。

(1)产品投向及限制

根据《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QDII产品投向及限制如下:

产品投向

投向限制

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局限性分析

序号

局限性

具体内容

1

实施主体

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尚未放开(截止2017年2月24日,审批总额度为899.93亿美元,审批的额度最小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0.05亿,最高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44.09亿,平均额度为个位数)。

2

投资目标

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

3

监管要求

QDII产品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借助资管通道输送资金除了需要借助通道本身,另一个需重点关注的问题是资金出境后在二级市场如何套取现金,是股票质押融资还是搭配其他操作?不过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因在通道的基础上需做衍伸套现交易,因此从成本角度分析会显得很不经济。

2.QDII2(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被延迟实施 

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系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QDII)为基础,较之前的QDII有所升级(QDII只允许个人投资者在一定限额和一定范围内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个人直接投资包括海外房产以内的海外金融资产。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QDII2)启动后,资本项下个人外汇管理将突破自2007年开始实施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汇兑限额,资本账户开放又下一城。

QDII2申请条件:年满18岁;居住在试点城市(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

QDII2可投资领域: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3.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已暂停 

RQDII可以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人民币计价的产品,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于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此外,以人民币进行投资无需担忧汇率损失。

RQDII和QDII最大的区别在于,RQDII投资形式为人民币,而QDII的投资形式则是外币,如美元、欧元及其他币种。两者区别不仅仅是用人民币投资,而且在标的上也有明显的不同。RQDII/QDII标的分别是离岸人民币市场和海外证券市场。

4.香港公募基金境内发售 

基金互认,“香港基金北上内地,内地基金南下香港”,即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基金按照简易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该制度正式实施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的条件: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管理人要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要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基金类型要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5)该基金要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同样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fund.csrc.gov.cn)披露的信息,目前在境内销售的香港基金情况如下: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基金管理人

境内代理机构

1

968000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债券型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968010

摩根太平洋证券基金

常规股票型

3

968006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股票型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968007

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M类人民币(对冲)份额

指数型


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968008

恒生中国H股指数基金A类-累积收益份额

指数型

6

968009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

常规股票型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968012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债券型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何解决资金出境?

(十二)跨境私募基金通道——QDLP、QDIE、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

1.QDLP——上海先行先试

QDLP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本身作为人民币基金海外运作模式中的一种,由上海于2012年4月先行先试,目前青岛、重庆为第二批试点城市。QDLP即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的对冲基金,能向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目前多数QDLP基金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下图为上海QDLP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图,符合条件的外资基金(主要是对冲基金)或管理人先在上海注册一个“联络基金”,再由该“联络基金”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将募集到的资金结汇后交给海外注册的对冲基金,最后由海外对冲基金投资于境外二级市场。

QDLP规模非常有限,且参与者是外管局,跨境币种是外币,作为通道使用的情形非常少见。另外,从常规的操作角度来说,QDLP的局限性方面,除了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外QDLP还面临双重征税(在资金结汇返还境内期间,除了按境外国家税法征收利得税与资产转移税外,LP还得依照国内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以及结汇效率问题(QDLP操作上存在着一个人民币和美元结汇的问题,外管局等部门相对复杂的结汇审批流程,可能会令投资者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份额赎回手续并取回资金)。QDLP试点对冲基金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泽西岛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基金,免缴资本转移税与利得税,以规避双重征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2.QDIE——深圳施行,目前暂停

QDIE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即深圳版本的QDLP,是指符合条件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被通道业务大量利用。

目前获得QDIE批文的机构有41家(招商财富、前海中诚、长城证券、南方东英深圳公司、景顺长城资管、国投瑞银资管、民生加银资管、平安大华基金公司等),总额度由第一批的10亿美元扩容至25亿美元。QDIE的投资架构图如下:

上图摘自《贸金百家01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

3.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类QDII)

由具有资质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直接进行境外人民币投资,无需履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目前大概有7家机构获得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管理公司牌照,分别位于上海、山东、广西各1家,云南4家。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系以人民币实现资金出境的方式,总额未设置上限,单笔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外汇管控,可在境外换汇转为投资。下图系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

上图摘自《贸金百家01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

目前有银行借道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以投贷结合的方式在国际投资、并购中进行投资。浙商银行H股IPO过程中,亦引进了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合计42亿,作为基石投资者。

(十三)离岸基金模式

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

本节以开曼基金为主,对离岸基金做简单介绍。

组织形式

分类

特征

设立要求

适用范围

可豁免合伙企业ELP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

1.可豁免:经免税资格申请,满足条件的合伙企业无需向开曼本地政府交纳任何税收;

2.前提:合伙企业承诺不在开曼群岛对开曼居民经营,并出具承诺

1.合伙人:国际及组织形式无限制,

2.人数: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并默认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1)自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该自然人为开曼居民;

(2)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注册在开曼群岛或在境外设立后在开曼登记;

(3)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可注册在开曼群岛或在境外设立后在开曼登记;

3.开曼注册办公室

封闭式基金及股权投资

可豁免税收公司EC (Exempted Company)

有限期限的可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of Limited Duration)公司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不超过30年,这种有限期限公司至少应有两名发起人或股东


(1)股东人数:1名以上

(2)董事人数无要求,但所有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同时登记

(3)开曼注册办公室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SegregatedPortfolio Company):“开放式伞型共同基金”。根据不同的投资需求创设不同的投资组合(SP),并相应发行股权,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但仅以其投资的组合之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各投资组合之间相互隔离。

同上

(1)SPC具备“投资隔离”、“股权分级”等特点,为公司型基金首选;

(2)单个SPC可创设不同的SP,投资不同国家、地区、产业及产品、市场等;

(3)SPC创设的SP本身并非独立法人,SP为SPC内部灵活多样的基金产品

(4)风险隔离:投资组合资产(SP所代表的股本及该SP有关的利润、收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与一般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外的其他资产)、各个SP的投资组合资产相互隔离,负债情况下,SP本身持有的资产偿还,不足部分一般资产偿还,不得使用其他SP资产偿还该SP债务









单位信托UT (Unit Trust)

可豁免信托

豁免条件同上

——

开曼采取信托形式从事基金业务与国内的信托计划不能混淆类比,此处的信托指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创设并且按照一定对价发行信托份额,投资人根据该信托份额参与分配受托人并购、股权投资、管理或处置投资所得利润或收益的信托。

STAR(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委托资产(除开曼土地外)不受限制,且该等信托不受禁止永续原则的限制。

——

——






普通信托

——

——

因SPC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股权收购或者实业投资(注意目前ODI投资投向限制)。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但是,通过设立离岸基金的方式因涉及到资金出境问题,在目前的外汇监管态势下,仍旧存在难度。

早在2014年中国政府即决定加入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并决定于2018年9月举行首次对外交换信息。对于存在海外资产配置及在设立离岸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等而言(具体见上文8类主体),其海外资产将处于“裸泳时代”。

(十四)经常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

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

1.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

以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为例,目前跨境电商等企业有大量资金留存在境外,如下图供应链与跨境电商合作案例所示:

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20%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20%的定金;

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⑧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⑨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号文的规定,“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十五)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本文系对先行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作出的简单总结,请注意各种方式的合规性及可行性。目前资金出境整体难度加大,但是,仍旧鼓励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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