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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及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问题

2017-10-25 何明亚 西政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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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一)允许投资范围

(二)禁限制范围

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

(一)直接股权投资

(二)间接股权投资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近期笔者经常被问及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保险资金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等问题。保险资金投资由于其对投资主体、管理人、专业人员、投资范围及方向、底层资产以及资金运用比例、集中度等要求,使得保险资金投资显得格外神秘。本文将在总结相关规范的基础上,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尝试拨开保险资金投资的“面纱”,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本文主要归纳总结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等问题,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一)允许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及其附件《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以及《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等文件均对保险资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的投资投资资产作了划分,主要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各类资产的具体内容可参见上表)。

(二)禁限制范围

除此之外,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亦有相关投资红线,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3.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4.不得投资风险投资基金(2014年12月12日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5.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6.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7.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8.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项目,应当明确投资人定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机构代为建设,不得自行开发建设投资项目,不得将保险资金挪做他用。

9.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10.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11.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12.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13.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以投资性不动产为目的,运用自用性不动产的名义,变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保险公司转换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属性时,应当充分论证转换方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

14.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15.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违反规定的投资比例。

17.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18.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

19.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20.其他保监会认为的事项。

二、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问题

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股权以及间接投资股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相关监管规定具体可参见《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直接股权投资

1.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根据是否对被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区分为重大股权投资(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以及非重大股权投资。对于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而言,其需满足《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九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

第九条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对被投资企业的要求

对于被投资企业需满足《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3.资金运用比例的要求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8.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间接股权投资

本处的间接股权投资主要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与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亦有差别,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占比合计低于30%的,则应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间接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参与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投资该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占比合计在30%以上,则受《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监管。

1.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2)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4)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5)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账面余额不包含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对使用的保险资金、投资机构、基金、最终投资标的的监管

具体监管要求可参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的监管规定,具体亦可参见上图。

3.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亦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FOF),但是,该支创业投资基金不应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并且该支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三、……

(一)所投创业企业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成长潜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并且,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三、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

与一般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不同的是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此外,《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等问题进行规制,具体监管要求亦可参见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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