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资本:强监管下私募自查合规建设指引(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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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06:地产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及备案实操要点总结(一)
5、纯实务分解:资管新规后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及业务实操分析(西政资本20180521)
一、2014年至2018年全国范围内的私募专项检查
(一)2014年自查
(二)2015年自查
(三)2016年自查
(四)2017年自查
(五)2018年私募专项检查
二、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公布的自查常见违规情况
(一)登记备案
(二)募集行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三)产品设计及投资运作
(四)公开宣传
(五)信息披露
(六)财产安全
(七)内控制度
(八)其他
随着P2P频繁爆雷,阜兴事件不断发酵,中基协亦要求针对基金产品出具托管确认函。目前,各大托管机构对基金产品的托管,特别是契约型基金产品的托管,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就深圳片区的托管机构而言,有托管机构明确表示暂停托管业务,有部分托管机构将托管权限上升至总行,有托管机构提高托管产品及管理人的资质要求。在此番金融强监管下,募资市场上投资人普遍抱着观望的态度,一些私募机构的资金募集亦成为难题。在当前形势下,我们认为做好自身的合规自查及内控管理系各大私募机构当务之急的工作。
对此,西政资本团队特结合西政投资集团旗下几家基金公司“私募管理人自查、合规、内控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经验,在总结2014年至2018年私募专项检查相关工作重点的基础上,梳理了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常见自查违规情况,以期为私募同业人士未来工作提供参考,亦欢迎同业人士与本团队共同探讨私募自查、合规相关事项,以共同面对此次监管浪潮,谋求长远合规发展。
一、2014年至2018年全国范围内的私募专项检查
(一)2014年自查
私募房地产基金管理人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合格投资者制度落实不到位、单只基金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利益冲突防范不力、管理机构内控制度缺失、项目投后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方面
(二)2015年自查
一是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二是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三是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四是公司管理失范。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五是涉嫌违法犯罪。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三)2016年自查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包括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等5个方面: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4家);
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与自有资金混同、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6家);
存在公开募集、未按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投资方向不符合合同约定、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类私募机构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一般性违规问题(65家);
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及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不到位等其他不规范问题(199家)。
(四)2017年自查
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2家私募机构);
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结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基金未托管且未约定纠纷解决机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备案基金、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违规问题(83家);
存在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公司管理制度和合规风控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公司人员、财务、制度等缺乏独立性等不规范问题(190家)。
(五)2018年私募专项检查
二、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公布的自查常见违规情况
以下系西政资本团队总结的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公布的常见自查违规情况,供同业人士参照、规范。
(一)登记备案
1.募集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备案
2.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重大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4.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不准确
5.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登记信息更新不及时,未按照规定报送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6.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团队名单、实际控制人信息、股权信息与公司自己的宣传及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存在不一致
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实
8.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除现有一只100万份额的产品正在运营外,没有开展其他业务。公司目前没有发行新产品的打算,也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绝大部分员工已经遣散,仅有的几名员工同时在其它公司兼职,已不具备持续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条件。
9.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2014年10月均已清盘,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在2015年3月发生重大变化,但你公司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重大变化事项并更新备案信息。
(二)募集行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提供给个别投资者的内部培训材料部分表述不严谨,有误导投资者之嫌
2.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通过关联方向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再将资金汇集至员工个人账户,以员工的名义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3.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4.对员工电脑安装“即时通讯”软件,员工通过拨打不特定陌生客户电话,推介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
5.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6.网站未通过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公开宣传基金收益、投资标的情况等信息;
7.通过网上营销服务管理平台,向不特定对象群发短信,宣传推介私募投资基金
8.未严格落实基金产品风险评级
9.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者的人数超过200人
10.在向部分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前,未要求其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11.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且存在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情况
1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程序不规范,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问卷为销售人员代填
13.对已开展风险评估的投资者,采取的风险评估调查问卷形式简单、且无后续跟踪
(三)产品设计及投资运作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产品在撤销备案后继续进行投资运作
2.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3.与基金的投资者签订《基金回购协议》的方式,变相向投资者作出保本承诺。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根据投资者出资金额大小约定不同档次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4.发行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有关投资人的出资收益
5.所发私募基金产品虽约定不进行托管,但基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纠纷解决机制
6.对所投项目未进行尽职调查,对该基金产品未进行投后管理,亦未进行到期偿付等流动性风险评估
7.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8.在收益分配中,双方约定为“合同到期保证基金委托人本金,产品净值创新高时管理人提取超额业绩报酬20%”
9.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行为
10.以新基金财产兑付旧基金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
11.基金产品超额投资
12.清盘结束未及时办理清盘备案
(四)公开宣传
1.官网上对已发基金的净值及历史业绩进行了公示,公示信息的内容涉嫌公开宣传
2.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中,对一名从事具体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李宇的介绍中包含“使投资利润呈现出最大化的奇迹效应”、“其中操作最好的账户本金翻了近三倍”、“不仅为您保驾护航,更会让您的投资呈现出多元化的稳健增长”等片面宣传投资经理过往业绩的字样
3.公司网站登载基金产品过往业绩不规范。你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登载了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但是没有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公司网站不恰当宣传:利用基金业协会名义宣传,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未经当事人许可,虚假宣传专家学者为公司顾问。
5.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负责人名片等载体上存在夸大或误导性宣传的表述;
(五)信息披露
1.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没有对信息披露相关情况作出约定,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也没有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2.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基金财产年度报告”,你公司3.未按照约定编制基金财产年度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
3.未按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及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等行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仅告知客户可以通过“私募排排网”查看基金净值,未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六)财产安全
1.剩余的尚未对外投资……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以现金形式存放于公司,缺乏基金财产安全性保障措施
2.公司管理的基金未单独建账并独立核算
3.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财产列支的费用
4.基金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指令、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等方面基本是以口头方式进行下达或通知,未对上述业务信息及资料进行书面记录并保存
5.未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机制,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6.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7.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8.挪用基金财产、部分资金转入……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管理人的房租
9.将管理的部分基金资产直接转入包含公司高管、员工在内的自然人账户、房地产开发商对公账户等,上述资产使用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七)内控制度
1.建立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制度,但实际工作中未有效执行相关要求
2.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作为基金管理人开立股票账户,并有买卖股票、基金的情况,但公司的投资决策与基金的投资决策未有效隔离,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3.私募基金产品合伙协议中缺少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约定
4.未按内控制度要求,形成投资决策报告并留痕保存
5.私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
(八)其他
1.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你公司目前经营代理推介销售信托产品、证券期货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产品等业务
2.基金经理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闫某某、陈某某等个人提供投资建议并由其个人下单交易
3.员工存在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
4.聘请自然人为基金的投资顾问,并执行该产品的具体操作
自查合规工作涉及问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纠正等环节。本文系对相关监管要求及自查常见问题的简要总结,欢迎同业人士与本团队共同探讨强监管下私募机构自查合规问题,以携手共进。
联系人:刘宝琴
电话:0755-8655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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