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向公安移送文件要点归纳
一、5个移送文件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属行政法规。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规依据。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制定机关:最高检,公安部,监察部,属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的意见。
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制定机关:最高检,公安部,属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12年127号),制定机关:公安部,属部门规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5、《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制定机关:公安部,属规范性文件。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
二、重要时间
(一)24小时
1、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310号令)
2、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310号令,高检会〔2006〕2号增加了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
3、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公通字〔2016〕16号)
(二)3日
1、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310号令)
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310号令,高检会〔2006〕2号)
3、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310号令,高检会〔2006〕2号)
4、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310号令)
5、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310号令)
6、对移送案件材料不全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三日内补正。(公通字〔2016〕16号)
7、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310号令)
8、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行政执法机关。(310号令)
9、 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公通字〔2016〕16号)
(三)7日
1、人民检察院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建议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高检会〔2006〕2号)
2、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高检会〔2006〕2号)
(四)10日
1、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高检会〔2006〕2号)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高检会〔2006〕2号)
(五)15日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高检会〔2006〕2号)
(六)30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三、重要数字
(一)偷税
纳税人: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五年内,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五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追缴欠税,一万元以上。
(三)骗税,五万元以上。
(四)虚开专票,可抵非专票是1万,5千;虚开普票是100份,40万。出售、非法购买专票是25份,10万;伪造可抵的非专票是50份,20万;伪造普票是100份,40万;持有伪造专票是50份,20万;持有伪造可抵非专票是100份,40万,持有伪造普票是200份,8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