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分析
一、收入构成及适用税率
1.住宿收入、餐饮收入、娱乐收入,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2.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长包房、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5.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属于居民日常服务,按6%的税率计税。
6.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7.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
8.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6%的税率计税。
9.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按6%的税率计税。
10.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如需向顾客另行收费,属于兼营行为,按“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征税;如果酒店提供的免费专车接送,例如机场、火车站、景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这里的专车接送,属于一项行为涉及多项服务,仅就实际取得的住宿费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11.会场的场租费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如果不是单独提供场地,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依据6%的税率计税;若会议服务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征税,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收入,按住宿、餐饮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适用6%税率。
13.向场地承租方收取的水电费,分别按13%和17%的税率计税。
二、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及适用税率
以下项目均需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0”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酒店租入停车场给客人提供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率11%或征收率3%;
6.电费,材料,用具,设备,经营用车辆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或征收率3%;
7.购置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或征收率5%,注意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
8.接受房屋租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11%或征收率5%;
9.购买煤炭制品(非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17%或征收率3%;
10.购买暖气、自来水、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11.电话服务进项抵扣,其中基础电信11%,增值电信6%;
12.对外发布广告支付给广告发布者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征收率3%;
13.交通运输服务进项抵扣11%或征收率3%。
三、增值税涉税风险点
1.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住宿支出,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2.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未作为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纳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等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未按适用税率纳税;
4.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个人;
5.将餐饮服务按住宿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6.未准确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
7.用于员工宿舍、员工餐、员工巴士等属于不得抵扣规定中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8.未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抵扣税款;
9.隐瞒客房、餐饮、小卖部、租赁收入少计销项税额;
10.虚构农产品收购支出多计进项税额;
11.转售水电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2.销售货物或提供租赁服务通过开住宿费降低税率;
13.餐饮部发生外卖服务,一般纳税人应适用17%的税率,却用了3%的征收率;
14.处置旧固定资产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1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抵扣了进项税额;
16.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食品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交通运输服务未做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