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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2017-01-14 Marylou 小颖言税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

(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涉嫌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4、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5、涉嫌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6、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7、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8、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9、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10、涉嫌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除上述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11、涉嫌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至第21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第5条、第6条

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11条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8条、第57条至第68条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2条、第3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1条至第3条、第9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2条、第3条

10、《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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