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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与合并对照表
类型 | 税务处理 | 被合并/分立企业 | 合并/分立企业 | 被合并/分立企业股东 | 补亏 | 整体优惠 |
企业合并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清算处理 | 按公允确定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确认支付对价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 清算处理;按公允确定取得的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 不得结转弥补 | 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分立 | 存续分立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解散分立清算处理 | 按公允确定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确认支付对价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 解散分立清算处理;存续分立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按公允确定取得的分立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 存续分立,存续企业可继续享受,按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 ||
企业合并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不按清算处理 | 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确认支付对价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 不按清算处理;取得的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 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 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
企业分立 | 解散分立不按清算处理;存续分立不确认分立出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 接受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确认支付对价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 解散分立不按清算处理;存续分立,股东取得的对价不按分配进行处理。股权计税基础可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也可直接将新股计税基础确定为0,还可以按比例调整。 | 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 被分立企业尚未享受期满的优惠一般可由分立企业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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