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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归纳总结(表格)
文化事业建设费归纳总结 | |
纳税人 | 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征收机关 | 国税 |
征收范围 | 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
计算公式 | 应缴费额=服务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广告服务业计费销售额可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
税收优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以及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目前有效文件 | 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 |
注意事项 | 1.广告设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 2.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3.广告服务业差额征收,娱乐服务业全额征收。 4.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