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一条规定了发生应税行为,无论是否收取款项,只要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实务中还存在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但收取了款项,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该如何开具?
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使用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对于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又需要开具发票的,要填写“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梳理了编码、项目名称,并进行了释义,如下表所示:
编码 | 不征税项目 | 释义 |
6 |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 指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
601 |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602 |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 收款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财税〔2016〕36号附件1(实施办法)) |
603 |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 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604 | 代收印花税 |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
605 | 代收车船使用税 | 代收车船税,代收行为。 |
606 |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
607 |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
608 |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 |
609 |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69号) |
610 |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 未发生销售行为 |
611 | 不征税自来水 |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
612 | 建筑服务预收款 | 收款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未发生(财税[2017]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