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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33号(统一小规模标准)

小颖言税 2021-12-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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