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总局网站答疑汇集(2018年8月31日-9月30日)
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进行个税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还利于民,其重要意义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客观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多少,执行时间是何时?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为向百姓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3.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4.2018年10月申报9月份工资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吗?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9月正常发放的工资,相应税款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不适用50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5.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为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是,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6.实行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减多少税?
10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新税率表,大部分纳税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减税,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减税幅度更为明显。不同收入群体的减税情况具体如下:
不同收入人群减税情况
单位:元
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额 | 现行税制月应纳税额 | 税改后月应纳税额(起征点5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 | 月减税金额 | 减税比例 |
5000 | 45 | 0 | 45 | 100.0% |
6000 | 145 | 30 | 115 | 79.3% |
7000 | 245 | 60 | 185 | 75.5% |
8000 | 345 | 90 | 255 | 73.9% |
9000 | 545 | 190 | 355 | 65.1% |
10000 | 745 | 290 | 455 | 61.1% |
15000 | 1870 | 790 | 1080 | 57.8% |
20000 | 3120 | 1590 | 1530 | 49.0% |
30000 | 5620 | 3590 | 2030 | 36.1% |
40000 | 8195 | 6090 | 2105 | 25.7% |
50000 | 11195 | 9090 | 2105 | 18.8% |
100000 | 29920 | 27590 | 2330 | 7.8% |
7.过渡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可以减多少税?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了过渡期期间应纳税款的计算规则,确保个体经营者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举例说明:某个体户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税改前全年应纳税额为55250元(200000×35%-14750),税改后全年应纳税额为48812.5元。税改后计算方法为: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14750)×9/12=41437.5元;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20%-10500)×3/12=7375元;全年应纳税额=41437.5+7375=48812.5元。因此,20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改后比税改前纳税人减税6437.5元,降幅12%。
8.新的扣缴客户端能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方便广大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各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该客户端。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18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部门还对外公布了扣缴客户端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
9.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10.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11.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12.个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
根据现在执行的税法,老百姓缴纳五险一金之后的金额就是个税缴纳的金额。不过新个税将新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共6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且新个税法明确房贷和房租是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所以新个税实施之后,除了先缴纳五险一金,大家的工资还要扣除专项附加后再缴税,个税起征点将明显高于5000元。
1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现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还没有出来,一切都是未知,根据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及标准的意见之后,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外具体的范围和标准今后也会作出动态调整。
14.纳税人10月收入是否适用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例如,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发放9月的员工工资。其中:张先生取得(已扣除险金)工资6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30元;陈女士取得(已扣除险金)工资85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应缴税款140元;王先生取得(已扣除险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笔者提醒,纳税人需注意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税,如果10月再发放第二次工资,则不能再次享受5000元的扣除标准,而且两次发放工资需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2018年第四季度个税咋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税款计算过程中,新旧规定的衔接和法规适用等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9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例如,赵先生为某企业雇用的中方员工,该企业的发薪日为每月10日。赵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为2万元/月,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额为4443元/月。假设赵先生没有其他可扣除的项目。企业2018年9月10日和2018年10月10日为赵先生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减除费用标准;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月10日,应纳税所得额=20000-4443-3500=12057(元),该所得额适用原个税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2057×25%-1005=2009.25(元)。企业所扣的税款应于10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0月10日,应纳税所得额=20000-4443-5000=10557(元),该所得额适用新个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则企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0557×10%-210=845.70(元)。企业所扣的税款应于11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该例中,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后,赵先生的税负明显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综合所得税率中的收入级距进行了调整,拟在2018年10月~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在计算奖金应缴税额时(假设2018年度尚未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特别关注在新税率下奖金收入的临界点,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
(2)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
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98号文件明确了减除费用的执行标准。具体来说,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8年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98号文件同时规定,计算月(季)度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税款时,应分别按照新、旧税率表及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例如,王先生为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业2018年实际经营月份数为12个月。王先生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缴方式是按当期实际收入实行查账征收。截至2018年第四季度,王先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2万元,其2018年前三季度累计已纳税79750元。2018年度终了后,经纳税调整后计算得出王先生2018年度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45万元。
第四季度预缴税款计算的方面,按照98号文件,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其中,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对照上述公式,个税法修订前,王先生的第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收入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则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420000×35%-14750)×9÷12=99187.50(元)。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42万元收入适用个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则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420000×30%-40500)×3÷12=21375(元)。王先生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99187.50+21375)-79750=40812.50(元)。
相应地,2018年度汇算清缴税款计算的方面,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对照上述公式,个税法修订前,王先生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收入适用个税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则2018年前三季度税额=(450000×35%-14750)×9÷12=107062.50(元)。新个税法下,王先生的45万元收入适用个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则2018年第四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50000×30%-40500)×3÷12=23625(元)。则王先生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107062.50+23625)-(99187.50+21375)=10125(元)。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而言,98号文件在明确减除费用适用标准的同时,还详细说明了如何以加权平均法解决新旧个税法在税款计算过程中的衔接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需要关注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规则仍在制定中,并将陆续出台,建议纳税人持续关注个税改革动向,及时了解后续配套文件。
16.失业当年,计算个税能否全额减除6万元?
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员工失业当年,计算个税能否全额减除6万元的问题,开始受到纳税人的关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工作中,工薪阶层跳槽现象并不少见,失业期间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导致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少于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那么这个纳税年度的减除费用能否按照6万元计算呢?
例如,居民个人张先生在甲公司任职软件工程师,于2019年7月31日离职;休息两个月后,张先生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乙公司。鉴于预扣预缴办法尚未出台,笔者作出合理假设:企业(扣缴义务人)按月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张先生在甲公司8月5日时,获得最后一笔工资。假设张先生2019年9月和10月未缴纳五险一金。2019年纳税年度,张先生取得的工资、薪金情况如下:
1月~8月,收入额为2万元/月,专项扣除额为3000元/月,预扣预缴税额为990元/月;11月~12月 ,收入额为23000元/月,专项扣除额为3450元/月,预扣预缴税额为1500元/月。全年的月减除费用标准适用5000元/月。则张先生的税后所得,1月~8月为16010元/月,11月~12月为18050元/月。计算可得,张先生全年的收入额合计为206000元,月减除费用合计为5万元,专项扣除额合计为30900元,预扣预缴税额合计为10920元,全年税后所得合计为164180元。
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张先生是否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全部减除费用6万元呢?下面通过简单的案例对比一下对纳税人的影响。
若仅允许扣除上述10个月的减除费用合计5万元,则张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206000-50000-30900=125100(元),应纳税额为:36000×3%+(125100-36000)×10%=9990(元),应补(退)税额为:9990-10920=-930(元),即张先生应申请退税930元。
若允许扣除全部的6万元,则张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206000-60000-30900=115100(元),应纳税额=36000×3%+(115100-36000)×10%=8990(元),应补退税额为:8990-10920=-1930(元),即张先生应申请退税1930元。通过此例不难发现,若可全额扣除6万元的减除费用,张先生的个税税负降低明显。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一两个完整的月份处于待业状态的情况并不罕见。借用流行的一句话:跳槽穷半年,处于工作“空窗期”的工薪阶层不论是否取得收入,但是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是必需的。
因此,笔者认为,即使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有数个月处于待业状态,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按月预扣预缴时没有减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全额减除6万元。此外,应届毕业生步入社会的第一年,其工作时间基本上为6个月左右。那么,这一群体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全额扣除6万元呢?
笔者认为,适当的人才流动,可以改善企业的人才结构、增强企业的活力。按照6万元进行全额扣除,可以使劳动者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17.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应纳税吗?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可能属于工资、薪金,也可能属于劳务报酬,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个人所得税仍然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对此作了明确。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企业支付给退休再任职人员的工资,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如何操作?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税款计算方法: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19.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发生哪些变化?
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20.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的案例说明
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的员工工资,其中:
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21.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请问下一步在实施该法时,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是否还有优惠安排?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22.个人所得税法一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后,我们可以看到二审稿中有关5000元的起征点实际上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修改,想请问一下这主要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在草案二审稿中新增了关于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20%费用的标准,同样想请问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这次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是这次修法的重要内容,社会关注度很高。最终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3900元,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每月42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5000元,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这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三是在税法审议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增加了两项扣除,一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二是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这样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进一步提高。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明年1月1日起,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此次改革的减税效果,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每月可以先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再扣除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现有的扣除项目,还可以扣除此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不考虑我们此前的现有的扣除项目和这次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考虑一项,即基本减除费用来计算,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1870元,计算的公式,其实在座的记者可能都有所了解,即15000元的收入,扣除起征点3500块钱,之后乘以适用的税率,适用的税率是25%,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块钱,最后他应交税1870块钱。这是现行税法算出来。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他只需要交税790块钱,计算公式是月收入15000块钱扣除这次提高起征点5000块钱,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他的速算扣除数,即210块钱,最后是790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这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的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需要说明的是,5000元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后还将结合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消费支出水平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几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就能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共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在2005年,由每月的800块钱提高到了每月的1600块钱,第二次调整是2007年,由每月的1600块钱提高到每月2000块钱。第三次调整是在2011年,由每月的2000块钱,提高到每月的3500块钱,这次修法就是由每月的3500块钱提高到了每月5000块钱。这是央视记者提的第一个问题。我下面回答你提的第二个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都提出建议,对纳税人取得的稿酬等收入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纳了上述建议,平移了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类收入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照原收入额打了个八折以后计算纳税。同时为鼓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再减按70%计算的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入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我们有100元的稿酬收入,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这样就大幅度地降低了税负。
23.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提出今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提高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目前只有30天了,时间这么紧,请问如何确保这项措施按时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指明了方向。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把对人民的承诺实实在在落了地。10月1日即将实行两项过渡政策,提高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这将让广大纳税人提前享受到改革红利。从现在到10月1日,时间只差30天了,确实时间很紧,税务机关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二是抓紧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准备工作。按照每月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同步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三是抓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尤其是重点培训我们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四是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服务到位,征管到位。借此机会,我还想提示大家,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谢谢大家。
24.税基的消减对未来的财政收入是否有影响?
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提高到5000块钱的减除费用标准,另外我们还设立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原来税法里面规定还有一些专项扣除的事项,当然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把六项都享受到,可能其中有。那么5000元再加上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纳税人数和原来在3500元减除费用时相比,大幅度下降。修改之后的纳税面,也就是我们的纳税人数占城镇就业者的人数由现在3500元的条件下,我们是44%的纳税面,将来要下降到15%左右,那么纳税人就大幅度下降了。
当然,个人所得税在我们国家税收收入中虽然所占比重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低,但是在整个税收收入里面,去年的个税收入已经占到了8.2%,与以前所占的份额相比是有所提高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收入水平也在提高,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改善收入分配的结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有能力进入到个人所得税纳税者的行列,这也是发达国家走过来的一个经验,个人所得税对于税收的贡献今后可能还会有所上升。从改革的趋势讲,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还要进一步推进。税制经过完善以后,无论是综合所得的范围,还是扣除的项目,以及其他的税收要素,我们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这有待于征管条件的改善,各方面的配套条件也应该与之相匹配。我相信个税应该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会逐步地迈向一个规范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将在筹集财政收入以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25.直接税的改革有没有下一步继续加快直接税改革的考虑?
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毫无疑问,我们这几年在完善税制,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这是一个税制改革推动的方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包括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17%已经到16%,通过营改增,很多纳税人实现了减税。通过改革,增值税相对所占的比重,随着税制要素的改革也会有所调整。另外一个,我们推动其他直接税的改革,都有助于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26.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项目将如何抵扣?
下一步将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规定,规定出台以后,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在具体操作中,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大家也不用着急,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谢谢大家。
27.想问这次减税措施,包括提高起征点,总体来说减税负对个人来讲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数字?对促进消费会有什么样的帮助?
这次个税修法,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和亮点就是提高了起征点,这次的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也就是一年6万块钱。这个提高了以后,从总体上来讲,我们的税收一年大致要减3200亿。第二个问题,个税起征点提高,包括我们这次新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这也是非常大的一个亮点,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增加了以后,大大地减少了我们公众的税负,减负就是增收,对于个人来讲,收入增加了以后,就可以很好地鼓励他们用于消费,扩大我们的消费需求,拉动我们的经济增长。谢谢。
28.哪一些收入群体他们减轻税负最明显?对于比如年收入超过100万左右的这部分群体,他们的税负减轻情况又是怎么样的?
税负的概念,我觉得是一个相对概念,降税的幅度是一个概念,另外,减税的额度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减的钱多不等于你降的幅度就大,这两个不是完全对应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减除费用标准提到5000元以后,再加其他的一些专项附加扣除,当然专项附加扣除我们后面还要确定具体的扣除方法,确定了以后,刚才讲了,从纳税面上看,44%的纳税面降到了15%,那降到纳税面以下的这些人就不用缴税了,对他们来讲,减税是100%。有一些,比如像我们这样的,我当然不方便跟你讲我一个月有多少钱,你们也可以猜得出来,还在纳税行列里面,但是我扣了专项附加扣除,减除基本扣除,那么我们减负的幅度也是比较大的。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另外对于高收入人群,这次的调整实际上提高了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工薪所得者来讲,有的的确有年薪拿得比较高的,他也享受这些扣除,他享受了扣除之后,适用了45%税率的这一部分所得,势必有一部分在原来实行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时候要落到低档税率里来,那么他肯定也是减税了。所以基本费用标准的提高,广大工薪纳税人都是不同程度的减了税。
29.专项附加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在加重了单身人士的税负,甚至提了单身税的概念。是否在新的个税法实施之后,已婚已育人士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享受的优惠更多呢?
单身税,可能有的是从自己的角度,比如我是一个单身,我没有结婚,没有孩子,所以子女教育这一项不一定就能扣得到。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到的。比如房租和房贷利息,这两项是只能取一项的,要么扣房租,要么扣房贷利息。那么其他的呢,比如继续教育,您是单身,您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大病,但愿大家健康,不一定都得扣,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话也是可以扣的,这和身份是没有关系的。
另外,我还要介绍一个,现在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是按照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来算这个帐,这里面是有负担系数的,即便是单身,也是该扣的都得扣。所以说,新的税法我们做了这样一些修改,无论是单身还是有家庭,结了婚的这些人士,我认为都有机会扣。这是我要给您报告的。
30.目前45%的边际税率是否应该有一定的下调,在接下来的税制改革中,是否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45%的税率,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综合地看。这一次修法,出台了这样一些组合性的措施,提高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包括我们调整税率的级距,这些组合措施,广大纳税人都减负,所以适用45%税率的这些人同样也有减税。当然,我们国家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的设计,还是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当然下一步随着征管和配套条件的不断改善,还将进一步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综合税制会统筹考虑综合征税的范围、扣除的范围以及税率结构,包括税率水平,这都会统筹考虑的。
31.这次个税改革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请问税务机关将如何保证新税制平稳实施?
应该说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是一个历史性的变革,我们的税制从分类走向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围绕这个税制的平稳落地,税务机关将做到三个“全力以赴”来保障新税制的落地。
第一个,全力以赴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可能大家也注意到了,这次新个人所得税法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第一个是打造了自行申报,第二个是纳税人识别号,第三个是反避税条款,第四个是部门信息共享,第五个是部门协同管理,第六个是纳税信用运用。目前我们正全力以赴抓紧制定配套征管制度和办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为纳税人服好务。
第二个,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征管准备。大家知道,这次税制的变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税务机关,都是一个全新的变化,我们会竭尽全力做好税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尽快适应税制的变化。同时,我们将抓紧与相关部门信息对接,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少跑马路。另一方面,也是要加强征管,落实好税收制度。此外,还要调配好各项征管资源。刚才刘总已经讲了,包括前台的办税服务厅、12366一线管理服务队伍等,都要调配好资源。
第三个,全力以赴地打造好纳税服务保障体系。第一个方面,全力做好税法的宣传、辅导,让纳税人掌握好、执行好新税制。第二个方面,全力搞好我们的纳税服务,简化纳税流程,优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报送,让新税制的红利能够便捷地落实到每个纳税人手中。第三个方面,全力打造好功能强大、运转稳定的税务征管信息系统,让纳税人更便捷地通过多元化、便捷化办税渠道享受到新税制的红利。
32.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纳税人遵从新税制需要一定辅导期,征纳双方需要转变征纳方式的适应期,社会需要配套保障的准备期。为让百姓尽早分享改革红利。在全国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具体如下:
在“一次立法”阶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综合分类税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新税法实施前,比照新税法相关要素,实施过渡期政策。
在“两步实施”阶段,第一步是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33.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
34.从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先执行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操作?
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综上,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35.10月1日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是否会自动调整?
系统会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设置,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工资的所属月份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申报。
36.2018年10月1日以后,外籍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是否仍可扣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37.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38. 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答: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39.此次税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是如何调整的?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此次税改,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40.此次税改为什么要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社会对税前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有一定呼声。此次税制改革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6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体系。
第二,适当考虑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个性化支出,能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实现精准减税。
第三,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英、美、法、加、澳、日等国家,在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均有教育、医疗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41.税务机关如何确保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平稳实施?
答:10月1日即将实行两项过渡政策,提高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为让广大纳税人提前享受到改革红利,税务部门机关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二是抓紧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准备工作。按照每月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同步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三是抓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尤其是重点培训我们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四是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服务到位,征管到位。
42.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43.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如何扣除?
为扶持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予以细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4.修改后的个税法实施在即,税务机关如何保证新税制平稳实施?
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打造了六方面制度创新: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税务部门正全力以赴完善征管配套制度,同时做好各项征管准备和打造纳税服务保障体系。
45.自行申报会否加重纳税人负担?
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确保纳税人申报就能扣除,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预缴就能享受,个人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据实扣除。即使在预扣预缴环节没享受到或享受抵扣不到位,可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此外,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46.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47.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48.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变化点 | 税改前 | 税改后 |
简并所得项目,由11项减至6项;确定综合所得范围 |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个所得项目 |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2.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 |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 3.财产租赁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偶然所得 | |
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 扣除 | 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月 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 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
“三险一金” |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 |
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 |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 |
优化税率 结构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
完善涉外 政策 | 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境内居住满1年 | 境内居住满183天 |
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无 | 新增反避税条款 | |
变更征管 模式 |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
健全社会 配套 | 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 | 需要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 |
49.此次改革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亮点一: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一方面,解决原分类税制下,个人收入不均衡、不同所得项目税负有差异等问题;另一方面,此次改革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4项所得,涵盖了绝大多数纳税人及其主要所得,对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此外,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引进来”和“走出去”,支持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实施。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不变。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 |||||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亮点五:增设反避税条款。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经验,增设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亮点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模式。同时,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征管制度创新: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二是纳税人识别号;三是反避税条款;四是部门信息共享;五是部门源头协同管理;六是纳税信用运用。
上述制度安排,使个人所得税制更加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收入分配为辅的收入分配方式,加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50.为什么要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需按其所得性质进行分类,按月按次缴纳税款,没有就其全年所得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按征税模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主要国家税制模式情况表
税制模式 | 国家 | |
综合税制 | 累进 税率 | 美国的税制综合程度比较高。 |
单一 税率 | 俄罗斯(13%)、捷克(15%)、匈牙利(15%)等。 | |
分类税制 | 埃及、埃塞俄比亚、也门、约旦等。 | |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 英国、法国、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墨西哥、巴西、日本、韩国等。 |
51.为什么将工资薪金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一是有利于公平税负。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是个人主要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将其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实行按年计税,能够较好地平衡不同劳动性所得的税负,同时缓解年度内收入不均衡带来的税负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公平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二是体现综合税制的特点。上述4个所得项目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占比较大,体现了综合税制的特点。
三是与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相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对社会配套条件和税收征管要求较高,这4项所得涉税信息相对充分,将其纳入综合范围较为可行。
52.为什么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6万/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一共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在2006年,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第二次是在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第三次是在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至3500元/月。此次修法,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最终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是统筹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测算,201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3900元/月,按照近三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年均增长率推算,2018年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42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5000元/月,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二是此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的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44%降至15%。
53.此次改革为什么要新设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新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体现税制的公平合理性。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此次改革新设的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要求,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均规定了教育、医疗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新税法规定,国务院将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54.税务部门如何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对纳税人的遵从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此项政策平稳实施,税务部门将立足现有征管条件进行制度设计,简化手续、便于操作,让广大纳税人能够切实享受到减税红利。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可能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
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预扣个税时,单位就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扣除。如果没有将个人相关信息告知单位,预扣预缴没有享受到或者享受不到位的,还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申报退税。
三是多方信息共享。税改后,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享受减税红利。
55.为什么维持综合所得45%的最高税率不变?
一是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超额累进税率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根据其超额累进的特点,适用45%税率的人群,实际上已经享受了前几档税率级距调整带来的减负优惠,若下调45%的最高税率,将会直接削弱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是与国际税改趋势保持一致。个人所得税是各国税制改革的重点,从近年来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看,最高边际税率水平趋于平稳。据统计,2015-2018年0ECD国家最高边际税率平均水平稳定在42%左右,基本未出现最高税率大幅度下调的案例。
三是多项改革措施“组合拳”也能实现降低税负的效果。此次改革,通过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级距等政策“组合拳”,广大纳税人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同时,现行财税政策中的一系列吸引人才的规定,改革以后将继续保留,有效降低人才的税负,继续发挥吸引人才的作用。
56.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5%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 5% |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改革前(左)改革后(右)个税税率表对比
57.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
此次将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标准由原来的满1年修改为183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大多数OECD国家、金砖国家通行作法保持一致。目前各国规则虽各有不同,但183天是大多数国家判定居民纳税义务的通行标准。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大多数国家基本都以183天为时间标准。
二是与税收协定相互衔接。截止2018年7月底,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协议),目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判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标准是183天,这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居住时间标准相互衔接一致。
三是简化和规范税收规则。多数国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都是基于维护本国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出发,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统筹确定本国的时间判定标准,如我国标准相对宽松的话,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将会受到影响,调整后判定标准更加简化,也有利于有效防范“定期离境”恶意规避居民纳税人身份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将结合现行的制度规定,统筹考虑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确保税法平稳过渡。
58.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9.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什么变化?
改革前后,分类所得的征管模式不变,继续依靠代扣代缴,实行按月、按次计税。改革后,综合所得将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来讲:
一是按年计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二是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日常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个人按年汇总全年收入和扣除后计算税款,并办理自行申报。
三是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税制最显著特点就是,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即,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确定其应补退税款,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四是优化服务、事后抽查。通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拓展办税渠道,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获取情况,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促进纳税遵从。
60.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将对纳税人产生什么影响?
税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行申报对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是纳税人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税收权益。通过自行申报,纳税人可根据个人实际负担情况,享受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
二是能够促进建立平等的征纳关系。通过自行申报,将纳税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之间的权责更加明晰,互有权利和义务,能够促进更为平等的征纳关系的构建。
三是能够让依法纳税更加深入人心。通过自行申报,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将普遍提升,诚实守信的纳税人能够更加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背信失信的纳税人也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惩处。
但是,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同时,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比税改前有所增加,自然人参与办税的事项和内容更多,要求更高。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技术支撑、加大信息共享,努力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61.为什么纳税人汇算清缴时间定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新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主要考虑:
一是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需要整理归集涉税数据信息,为汇算清缴做好准备。同时,将汇算清缴起始时间定为三月一日,可以避开“春节”,保证纳税人集中精力办理汇算清缴等相关事宜。
二是设计4个月的汇算时间较为合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复杂程度、申报难度高于个人所得税,其汇缴时间为5个月。此次税改首次引入自然人汇算清缴,对自然人办税习惯也是一种挑战。从国际上看,美国、加拿大的汇缴时间为4个月左右,我国给予4个月的汇缴时间是合适的。
三是大多数国家在4至6月期间将主要所得项目汇算清缴处理完毕,我国将汇缴限定为6月30日前,与大多数国家的汇缴期限较为接近,便于纳税人统筹进行汇算清缴和境外税收抵免。
62.为什么要增加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并且赋予纳税人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由于自然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对其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当于赋予了“税务登记证号”或是“税务身份证号”,不仅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前提。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主要考虑:
一是纳税人识别号与公民身份号码有机结合,对实现税收治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实施新税法后,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必须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来自全国各地的收入、扣除等涉税信息,有助于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人式”信息归集管理。
三是便于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保障纳税人自身权益。
四是从国际经验上看,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税制成熟的国家,均以纳税人识别号为征管基础,管理效果较好。
63.为什么纳税人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为纳税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为保证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在税务信息系统中准确、有效、统一的进行归集,纳税人必须将其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纳税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后,其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此外,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的个人所有涉税信息,不仅能精准实施后续管理,也能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
64.为什么要增加反避税条款?
此次修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主要考虑:
一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纳税人利用国家间税收政策差异和信息的不对称进行避税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造成了税收流失。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已经建立针对自然人的反避税规定,我国也应该加强立法,保障税收权益。
二是防范个人逃避税行为的需要。目前,个人收入来源多元、隐蔽性强,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个人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为目的,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避税行为和安排,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合理方法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三是构建涵盖企业与个人反避税制度的需要。2008年以来,我国完善了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没有相应跟进。为防范自然人筹划避税,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此次修法针对自然人避税的特点,充分借鉴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经验,增加相应的反避税条款,构建涵盖企业到个人、体系完整的反避税防控制度体系。
65.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什么政策?如何操作?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具体操作: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69.改革后,为什么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需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及补退税事项,需要保证纳税人身份信息和金融账户信息真实、准确,防止出现误扣、误退税款等情况。
除依托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以外,税务机关还需要借助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助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避免他人冒名申报、误退税等情形,保证纳税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
70.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将如何抵扣?
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国家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
71.为什么要增加赡养老人支出?
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中对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的基础上,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72.应税所得项目有哪些调整?
在原有分类税制11个所得项目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对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的方法,对资本性、财产性等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税,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具体是:
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实行综合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是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性质类似,都属于经营性所得。为优化税制,此次改革将这两个项目合并为“经营所得”(其中,原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部分应并入综合所得)。另外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三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4项所得维持原来分类征税方式,适用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