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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9〕2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小颖言税 2021-12-10

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如何适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应用指南内容予以整合细化,形成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现予印发。


  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  政  部

2019年1月28日


附件下载: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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