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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解读(辽宁税务)

小颖言税 2021-12-10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9 09:07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又连续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省政府也将出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这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减税的重要体现。

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重点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在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业标准高值衔接。二是增强企业获得感。将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是简明易行。小微企业所得税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同时,兼顾地方财力差异,采取了允许地方可在50%幅度内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措施。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让全市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


第一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和3万元免税标准比较,销售额计算中增加了不动产,这么做的目的有两个:

首先,1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包括了不动产,是要保证10万元以下的不动产销售能够享受到免税政策。

其次,进一步规范税制。不再规定原增值税销售额和营改增销售额单独核算并单独享受政策。实施3万元免税标准时,原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项目销售额是分开计算,两个可以叠加的,月销售额执行的实际是6万元,这次统一了免税标准。也就是说所有应税行为加起来10万元,这是一个唯一的标准。

此外,考虑到不动产销售的特殊性,不动产销售额相比其他应税行为数额较大,在计算免税额计算时,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因为销售不动产而超过了免税标准,为此,4号公告又做了比较个人性化的规定。小规模合并计算销售额超过10万元,要看是否是因为销售不动产引起的,如果扣除当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以后,没有超过10万元的,那么纳税人需要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总结起来一句话:月销售额10万以下,所有应税行为都免征,包括不动产;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剔除不动产再次计算,不超10万元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免征,不动产征税;剔除后仍超过10万元的,全部征税。

三、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四、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选择的问题

(一)按照有利原则,自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应税行为发生时间以及选择纳税期限不同,按月计算或按季计算两者比较下来,其享受免税政策的适用是存在差异的。为了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4号公告明确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二)一旦选择,年内不得更改。同时为了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纳税期限相对稳定,4号公告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到12个月,实际跟自然年度是一样的,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

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任意时间均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的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的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到500万元的时候,允许此前按较低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将免税标准从3万元提到10万元,免税标准的提高,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了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减免税的政策,4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年度内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关于转登记需要强调几个问题:

第一,全部都可以申请转登记。2019年可以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是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允许转的时候不含营改增过来的一般纳税人,这次全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规定,即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是否到标准。第三,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它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适用增值税差额计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判断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总额计算,不按差额以后,这个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计算是不一样的,免税标准是按差额以后,但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时是全额。

第四,曾在2018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全部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一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因超过标准等原因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0号公告执行。自转登记之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小规模纳税人执行。

七、关于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考虑到免税标准提高以后,纳税人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度提高,为避免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享受免税而形成多缴税款,4号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月销售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在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再强调一下,按月是10万,那么按季就是30万。

八、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4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九、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4号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十、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4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二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与之前相比的变化

第一,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第二,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四、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

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七、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九、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后如何享受优惠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第三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一、政策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六税二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包括我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我省具体的减征幅度已经提请省政府批准,待批准后下发执行。

二、老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去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假设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又如,我省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既是确有困难小微型企业又是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叠加享受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小微企业减半后的基础上再减征50%,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三、如何办理和享受减征政策

(一)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征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避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具体时间产生理解歧义,根据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二)关于减征优惠办理方式

5号公告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也就是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减免方式。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三)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5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第四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减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新政策主要变化

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放宽了。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三、初创科技型企业(即被投资方)应满足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四、创业投资企业(即投资方)应满足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五、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政策规定

享受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六、税收政策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七、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点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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