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项目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那么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呢?如下表所示:
上述事项发生当期如果满足4号公告条件,在预缴地无需预缴税款。
例1:某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该个体工商户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吗?
根据4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因此该个体工商户涉税处理分两种情况:
1.如果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如果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例2:上海人王某2018年1月在安徽宣城购入住房价款30万元,2019年3月转让该住房取得价款40万元,王某需要在宣城预缴税款吗?
解析:根据4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王某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安徽宣城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先预缴税款。
例3:某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6月转让其在异地取得的不动产,取得价款105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95万元(含税),假设当月未发生其他销售,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解:该个体工商户2019年6月销售不动产的差额后销售额小于10万元,根据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且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