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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

刘海湘 小颖言税 2021-12-10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学习笔记:

       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地区大致有:厦门是12%、苏州工业园区和东莞是13%、广州、深圳和浙江是14%等。上述地区需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应该是要求逐步提高费率到16%,以实现地区公平,防止企业利用费率地区差异逃避缴纳社保。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学习笔记: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第二条: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第一条: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第二条: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区、市),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第三条: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学习笔记:

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过去,很多地区都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但社会上还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很多私企职工的收入要低于非私营单位职工,但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没有把私企职工的工资算进去,这就导致这部分的人工资“被平均”、“被拉高”了,私企员工要按照比自己实际收入高的标准去缴纳社保,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一般来说,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计算跟社平工资并无关系。涉及到社平工资的主要是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收入较高,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参保人员按照3倍工资缴纳;收入较低,未达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数的60%缴纳。这也就是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此外,还有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人才或职介机构参保,自己可以选择在上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大多数人也都倾向于选择下限。因此,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的变化主要影响收入较高、收入较低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学习笔记:

省级统筹,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方式。省级统筹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方式,是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1)统一制度。即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城镇私营企业主,均应参加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统一标准。即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确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都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的项目与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统一管理。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并达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垂直管理。

(4)统一调剂管理基金。即建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市、县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养老保险待遇后,结余基金除按规定留存外,其余应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人财政专户管理。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各地、市、县的基金调剂。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通过实行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统一调剂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学习笔记:

1.中央调剂基金筹集。

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现在提高到3.5%)。

某省份上解额=(某省份职工平均工资×90%)×某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2.中央调剂基金拨付。

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

某省份拨付额=核定的某省份离退休人数×全国人均拨付额。

其中:全国人均拨付额=筹集的中央调剂基金/核定的全国离退休人数。

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就业形势的多样化,特别是流动性加强,劳动力由中西部向东部流动。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地区间养老保险抚养比的差距在扩大。以2017年为例,最高的广东超过了8:1;有的省抚养比不到2:1,最低的黑龙江不到1.3:1,这主要由于各地区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不同所造成的。特别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历史包袱比较重,劳动力流出比较多,所以养老基金的压力较大。而东部沿海省份,过去历史负担比较轻,劳动力流入又较多,所以养老基金结余也较多。为此,虽然全国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资金上万亿,但是近三分之二集中在东部地区少数几个省份,有些省可以支付到40个、50个月,并且每年当期都有上百亿的结余,但辽宁、黑龙江等一些省份的基金运行面临很大压力,已经出现了当期的收不抵支,个别省的累计结余也用完了。在这样的状况下,省际之间基金不平衡问题,靠省级统筹自身难以解决,所以必须提高统筹层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基金进行调剂,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学习笔记:

由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强,能够精准掌握企业人员、税费信息,所以不少企业担忧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将使社保负担上升。此次国务院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北京、深圳、吉林、山西、贵州、山东、西藏、新疆、广西、江西、四川、青岛等12个省市区税务局也已发文明确,2019年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不涉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不过一些省份由于此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征管企业社保费,或者是由于相关条件已成熟,所以已发文明确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管,比如青海、河北、广西等省市区。

(作者微信公众号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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