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退税率调整涉及出口税收政策(大连税务)
在线访谈 - 解读退税率调整涉及出口税收政策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市税务局总会计师崔金发、第二税务分局局长尹宏、第二税务分局主任科员李琳、吴幽做客本期访谈,解读退税率调整涉及出口税收政策,并回答网友提问。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做客本期访谈。
嘉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通过访谈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崔总您好!为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精神,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从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您能介绍一下这次税率调整,相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方面有哪些变化吗?
崔金发总会计师:近年来,我国通过营改增、降税率等增值税改革举措,平均每年给企业减税一万亿元。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以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这其中,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是减税的“主菜”,这次税率调整主要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进口货物的,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的退税率也同步进行了调整,目前我国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设定的退税率有两种:一种是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另一种是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仅涉及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货物服务,即原适用16%税率且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调整为9%,对于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出口退税率未作调整。
主持人: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对我市的出口企业影响有多大?
崔金发总会计师:此次征退税率调整后,根据我市2018年出口情况,我们进行了测算:首先,由于征税率的降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随之减少,此项每年将为我市出口企业释放流动资金占用18亿元;其次,由于部分产品征税率降低而退税率未调整,使得出口产品征退税率差缩小1%至3%,税率差压缩后,每年将增加出口退税3.24亿元,降低出口成本7.44亿元,减少城建及教育费附加2.4亿元,使企业整体税负有效减轻,提升企业经营效益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主持人:尹局长您好!这次征税率调整是自4月1日起执行,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是否也自4月1日起执行?
尹局长:在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中,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设置了三个月的过渡期政策,由于企业类型不同退税的方法也不同,下面我按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过渡期政策。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在过渡期内(4月1日至6月30日,下同)出口的货物仍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如某生产企业5月8日出口一批服装(调整前退税率为16%,调整后退税率为13%),由于在过渡期内,则该批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仍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即16%;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在过渡期内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按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来确定,若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则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若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则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如某外贸企业5月8日出口一批服装,取得征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批服装退税率为16%,若取得征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批服装的退税率为13%。过渡期后,一律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主持人:尹局长,在服务出口企业方面,大连市税务局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今年是否有新举措方便出口企业?
尹局长:2017年大连市税务局首创“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2018年上线手机APP版退税服务中心,2019年我局将推出“退税医生”系统,该系统于4月24日上线。“退税医生”内嵌于出口退税网上服务中心,在深度学习出口企业申报操作习惯的基础上,“退税医生”将申报过程中疑点产生原因、处理方法、申报要求植入申报流程中,利用全过程的信息智能交互,形成步步操作有提示、录入错误有辅导、修改返回再检验的闭环,一次退税申报就是一节有针对性的业务辅导课,出口企业边申报、边学习、边解决问题,极大减少财务人员翻阅政策和练习操作的时间成本,也有效降低、甚至杜绝主观性申报错误的风险,让出口企业享受前所未有的便利体验。
网友:生产型企业,4月10日出口了一批数控机床,退税率是13%还是16%?
嘉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过渡期内出口的货物执行调整前退税率,即16%。
网友:我是外贸企业,3月20日报关出口的服装,但供货方直到4月18日才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税率是13%,请问我申报时适用的退税率是13%还是16%?
嘉宾:根据39号公告第三条,你单位取得发票上的税率是13%,则应按13%退税率申报。
网友:单位2018年一张出口报关单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忘记申报退税,出口额326美元,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吗?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上一年度出口的货物需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由于本月申报期已结束,你单位的这张报关单已无法申报退税,请在下月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若未及时申报免税,则需在6月份申报纳税。
网友:4月份出口货物一批,原来退税率是16%,调整后退税率是13%,但是由于从不同的工厂采购这批货物,取得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是3月20日开具的征税率为16%的专票和4月3日开具的征税率为13%的专票,请问我公司应按哪个退税率申报?
嘉宾:你单位应按不同税率的发票分不同批次申报,对于征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率应按16%申报,对于征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率应按13%申报,对于此种过渡期内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涉及退税率不同的,你单位应分批次申报。
网友:我司2019年2月购进一批货物,退税率是16%,但由于国外客户的原因,一直未出口,预计在2019年8月报关出口,请问8月出口后,申报退税时是否能按16%退税率?
嘉宾:由于你单位货物的出口日期已超过6月30日的过渡期,故退税率应按13%申报,征退税率差(3%)应计入出口产品成本。
网友:我单位是国际运输企业,没有报关单,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嘉宾:国际运输业务等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确定适用的退税率。
网友:我单位的产品原退税率是16%,现在退税率是13%,文件说6月30日前出口的执行16%的退税率,我的问题是,在4月份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会出现征税率(13%)小于退税率(16%)的情况,这样在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出现负数怎么处理?
嘉宾:根据39号公告,生产企业过渡期内出口的货物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即应按16%申报退税,这样征税率13%低于出口退税率16%,则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视为零。
网友:我企业出口货物原征税率16%退税率13%,调整后征税率13%退税率13%,前几天业务员拿回一张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是4月1日,申报日期是3月31日,我在申报退税时,征退税率差是按0还是3%计算?
嘉宾:根据39号公告,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按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你单位的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是4月1日,则在申报退税时应适用征税率13%退税率13%,即征退税率差为0。
网友:新办出口企业,到税务局办理退税备案时,要求提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但现在海关答复已不再签发这个证书了,告诉我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打印备案登记回执,我可以带着备案回执去办理退税备案吗?
嘉宾:您可以持通过单一窗口打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需加盖海关印章)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
网友:我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从个体商贩买进的货物没取得发票,听说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出口可申报免税,确认一下是否可以?
嘉宾:根据财税【2018】103号文件,对跨境电子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若你单位出口的货物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申报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网友:2018年新办生产企业, 9月开始首次做进料加工出口,进料手册于2019年2月在海关核销,我需要什么时间去税务局办理核销手续?
嘉宾:由于你单位在海关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是从2019年开始的,故你单位需在2020年1月1日至4月20日前,将2019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具体要求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网友: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销售不好,现在国外找到买家,准备出口到国外,是否可以退税?
嘉宾:根据现行文件规定,从国外进口货物后又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申报退税。
网友:外贸公司,从国内购买货物未取得发票,出口后可否免税?
嘉宾:根据现行文件,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可申报免税,未取得合法进货发票的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