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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简化涉税流程事项梳理
严颖
小颖言税
2021-12-10
一、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更新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二、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
2019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取消税务证明事项
自2018年12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减证便民”,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先后三批共取消了60项税务证明事项,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
第一批,详见《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1》 ,
共取消20项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2018年12月28日
发布。
第二批,详见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2》
,共取消15项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以下简称46号令)
2019年3月8日发布。
第三批,详见《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3》,共取消25项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
2019年7月24日发布。
五、实施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
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
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税总函〔2019〕243号)
六、优化企业税务注销流程
2019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一起,更大力度地优化了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一)须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种情形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办结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提醒: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并出具《清税证明》。
(三)《清税证明》免办的两种情形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四)税务注销即时办理的三种情形
1.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4.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七、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018年4月10日,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并强调了企业对保存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八、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2018年4月25日,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九、
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简化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填报规则,取消了《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等6张表单的填报要求,明确了其他表单填报规则,修订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常用表单数量减少50%,数据项减少30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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