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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出口使用过的外购模具是否退税等

赵强 小颖言税 2024-04-13

一、出口货物开错发票问题

问:我单位是出口性质的生产制造企业,我们产品中退税率为零的产品,是要视同内销的销售的,发票2.0升级以前,我们对这部分先按照CIF开票的,然后将CIF剔除掉后的销售额再进行计提销项税额 ,所以会导致金税盘对这部分开票的税额和我们重新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2.0升级之前,没有被监控到,2.0升级以后被监控到了税额不一致 ,不知道怎么处理,想咨询您一下。
答:生产企业出口业务退税率为零的产品,是出口货物退税率为0%,也就是没有退税,但是出口销售仍要开具出口发票,开具出口发票的计税价格要按照FOB价格,而不能按照CIF 价格,CIF价格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开具出口发票要剔除到保险费和运费。视同内销销售仍然要按照FOB价格计算内销销项税额。该企业“先按照CIF开票的,然后将CIF剔除掉后的销售额再进行计提销项税额”,属于开具发票错误,开票计算的销项税额和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不符,金三系统比对会存在收入和销项税额不符的差异问题。
 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企业写出错误事项说明材料,按照以前CIF价格开具红字发票,对以前账务处理的销售收入和“将CIF剔除掉后的销售额再进行计提销项税额”进行红冲,重新按照FOB价格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为出口发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确认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其他也没有别的好办法。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二、出口使用过的外购模具是否退税

问:我公司外购一批模具,用过一段时间之后,8成新,现在要出口到越南,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我们这个模具等同设备吗?模具算是工具制具吗?
答:企业类型为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或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申请出口退税,否则不予退税。根据你的问题,出口的使用过的外购模具,关键看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外购的模具不属于设备,但是根据(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如果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外购模具应该属于低值易耗品,勉强按照原材料来说(关键是外购模具的性质和用途是什么?),出口可以申请退税,增值税退(免)业务代码对应标识为“STZC-10”。
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
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
三、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时,需要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中的“业务类型”及“业务类型代码”内填写对应标识。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作者赵强,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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