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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持疫情防控的税会处理

严颖 小颖言税 2021-12-1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对内向职工发放口罩等物品,对外向武汉等地捐赠财物,共克时艰。本文对企业支持疫情防控的税会处理进行一些归纳和梳理。


一、发放劳保用品

(一)劳保费的范围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二章第十条“(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相关规定,公司集中采购发放给员工的口罩等物品可以作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购进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仅在工作中使用,个人没有所有权,不构成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发放福利费

(一)福利费的范围

1. 会计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1)现金补贴
发放现金补贴不涉及增值税。
(2)发放口罩等物品
将外购的口罩等物品赠送给员工时,做进项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二十五条规定,将货物用于福利应视同销售。


3. 个人所得税

(1)发放现金补贴
①发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②发给防疫工作者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发放口罩等物品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1. 公司购买口罩发给员工

①购进口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决定以购进口罩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公司买不到口罩,发放补贴,让员工自行购买。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三、对外捐赠

(一)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捐赠现金、物品

(1)企业捐赠现金不涉及增值税。

(2)捐赠物品: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2. 捐赠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
1. 捐赠现金
(1)间接捐赠可全额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现金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因此企业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不得扣除。

2. 捐赠物品
(1)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不论直接捐赠还是间接捐赠均全额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直接捐赠,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间接捐赠,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个人所得税

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例:2020年2月,小张中了彩票,获得奖金500万元,其所在单位组织抗疫捐赠给红中字会,小张捐了300万元。根据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可全额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可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以便做出最为有利的税收安排。假设小张选择从分类所得中扣除,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300)×20%=40万元。


(四)会计处理

 疫情捐赠发生时

借: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


(四)案例

甲公司2020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2020年1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某医院捐赠了自产防护服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120万元,生产成本1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扣除类“其他”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1. 捐赠税收支出=120万元,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全额扣除。

2. 捐赠账面支出=生产成本100万元+进项转出13万元=113万元;

3. 应调增视同销售毛利=120-113=7万元;

4.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捐赠支出)=120-113=7万元。

因此,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7-7)×25%=75万元

为简化填写,假设下表单位为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处理,本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13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全额扣除)。具体到年报填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20万,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13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7万。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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