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持疫情防控的税会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对内向职工发放口罩等物品,对外向武汉等地捐赠财物,共克时艰。本文对企业支持疫情防控的税会处理进行一些归纳和梳理。
(一)劳保费的范围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二章第十条“(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相关规定,公司集中采购发放给员工的口罩等物品可以作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购进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仅在工作中使用,个人没有所有权,不构成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一)福利费的范围
2.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二十五条规定,将货物用于福利应视同销售。
3. 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根据 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1. 公司购买口罩发给员工
②决定以购进口罩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2. 公司买不到口罩,发放补贴,让员工自行购买。
贷:银行存款
三、对外捐赠
1. 捐赠现金、物品
(1)企业捐赠现金不涉及增值税。
(2)捐赠物品: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
2. 捐赠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
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例:2020年2月,小张中了彩票,获得奖金500万元,其所在单位组织抗疫捐赠给红中字会,小张捐了300万元。根据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可全额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居民个人可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以便做出最为有利的税收安排。假设小张选择从分类所得中扣除,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300)×20%=40万元。
疫情捐赠发生时
贷: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
甲公司2020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2020年1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某医院捐赠了自产防护服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120万元,生产成本1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扣除类“其他”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1. 捐赠税收支出=120万元,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全额扣除。
2. 捐赠账面支出=生产成本100万元+进项转出13万元=113万元;
3. 应调增视同销售毛利=120-113=7万元;
4.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捐赠支出)=120-113=7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处理,本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13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全额扣除)。具体到年报填报时,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20万,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13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7万。同时,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填报相应金额。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