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增值税减免等优惠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三)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增值税减免事项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1.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 会计处理及案例解析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 80000
应交增值税 2400
本月不含税销售额80000元,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增值税免税优惠。根据22号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400
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下相同。
另一种观点: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转入营业收入,而不是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本文观点是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理由如下:
①22号文之前,《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已废止)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当时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对政府补助的特征已经提到了“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所以“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规定并非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出台后才有的,但财会[2013]24号文件依然将达到免税条件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②财政部会计司于2019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这个账务处理,将加计抵减的金额(即政府补助指南里所说的“增加计税抵扣额”)也计入了“其他收益”。
③如果将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转回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导致企业会计报表核算的营业收入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金额不符,导致比对通不过。举个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4季度销售商品取得的全部价款为301000元,不含税销售额则为301000÷1.03=292233.00元,是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该数字填在《增值税申报表》第10行。但如果在账务处理时将免征的增值税292233.00×3%=8767.00元转回营业收入,这样报表营业收入就为301000元,从报表角度本季就达不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 480
贷:管理费用 480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符合相关税收文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例:甲公司 2019 年 6 月出售给 乙公司 2010 年购买的已使用过的小汽车一部, 售价 103000 元, 原值 200000 元, 已提折旧120000 元。 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 3%征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纳税额=103000÷ (1+3%) ×2% = 100000×2% = 2000 元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1)清理固定资产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四)加计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某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居民日常服务业,兼营商品销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一般计税项目实现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月已抵扣并加计抵减的一批加热设备转为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本期进项转出10万元。企业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对应成本未取得扣税凭证无进项税额抵扣),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包括暂不考虑需要按照简易计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加计抵减计算
1.计算本期可加计抵减额
(1)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2)调减加计抵减额:
①已计提后又进项转出的10×15%=1.5万元;
②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5+15-1.5=28.5万元
2.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1)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120-100+10-10=2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一般计税应纳税额相比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20万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8.5-20=8.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抵减后的一般计税应纳税额为0
加计抵减额余额=8.5万元
(3)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4)本期应纳税额合计=3万元。
增值税会计处理
1.实现收入时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2.进项抵扣时
贷:银行存款等 100
3.进项转出时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4.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5.简易计税项目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6.实际缴纳时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银行存款 3
其他收益 20
(五)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甲省某医用物资企业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该企业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2020年1月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
解析:根据8号公告规定,该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也不受《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60-50=1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六)抗疫免税
1. 税务处理
①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例1:甲公司2020年1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某医院捐赠了自产防护服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120万元,生产成本1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3万元。
解: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不得抵扣。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例2:乙公司为餐饮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6万元。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50万元。
解析: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乙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000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22号文第二条“账务处理”第七项“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第4目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该规定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处理规定一致,但本例中免征的增值税,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解析:首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因纳税人无法预先判断本月(或本季)销售额最终是否能超过10万元(或30万元),所以需要先计提应交增值税,当销售额未超过上述标准符合免税条件时,才能将免征的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免税的农产品以及此次因疫情而免征增值税收入,无论销售额多少,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其次,直接减免增值税是指减免应纳税额,基本原理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并非指减免销项税额,不应先计提销项税额再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再次,按照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填表规则,反映免征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列资料一只申报免税销售额,也不体现税额)。
最后,即使是在免税文件出台之前,企业已经开票并价税分离了,也不建议通过减免税款红字冲销销项税额,因为红字或反向冲账只能原科目(包括明细),应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再按规定进行处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收入还有利于增加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计算基数。
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七项第4目规定的账务处理什么情况下能遇到呢?笔者认为,除上述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外,当企业招用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及符合其他条件规定可以依次扣减企业当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可以按照该规定处理。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扣减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应为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七)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减免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1%)
本文由小颖言税 严颖 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