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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办税问答

南京税务 小颖言税 2024-04-1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办税问答
发布日期:2020年4月14日
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篇

1、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是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哪些?

   答:(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应如何申报?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c.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序号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退(免)税业务类型代码
1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STZC-01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STZC-02
3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STZC-03
4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STZC-04
5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STZC-05
6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STZC-06
7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STZC-07
8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STZC-08
9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STZC-09
10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STZC-10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6、“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7、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 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7)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0)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在次年4月30日前未能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在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非出口企业(主要指的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2、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如何处理?

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13、出口企业是否可以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4、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答: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文件列明的违反外贸经营秩序的情形的出口货物劳务。

15、出口货物劳务的征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属于明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统一规定执行。

16、需视同内销货物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7、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按照规定,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自2012年7月1日起,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

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8、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取得其他合法进货凭证且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3)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19、已使用过的设备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20、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

(3)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2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2、对出口货物适用的消费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3、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4、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5、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根据银办函【2012】381号及银发【2012】23号文件精神,自函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篇

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备案的要求是什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方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资料至主管国税征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如何操作?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5、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手续,如何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前,应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结清税款申请。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对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处理,待结清税款完成并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凭着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大厅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篇

1、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前需要做什么系统准备?

答:准备办理出口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申报:

(1)单一窗口申报方式

A、用户注册

(A)“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采用网页方式,在线录入出口退税申报数据,使用前出口企业首先需进行用户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常使用。

(B)为防止冒名顶替,出口企业注册时需插入数字证书,系统记录出口企业的数字证书和注册信息,

(C)出口企业可通过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的用户注册入口地址完成注册:http://singlewindow. jseport.gov.cn/hw/Layout/BaseLayout/login.htm,据实录入用户信息和企业基本信息。注意:务必勾选“出口退税”选项。

B、用户登录

出口企业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后,可以正常登录,地址为http://www.jssinglewindow.cn/。

输入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选择企业,并点击登录按钮,登录系统成功。

C、出口退税申报途径切换

出口企业切换申报途径时(“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应在“单一窗口”使用税务数字证书,切换后当天必须使用切换后的申报途径。

说明:切换申报途径时,出口企业需安装金税盘驱动程序并插入金税盘才能正常操作,否则不予切换。

目前,所有出口企业默认的申报途径是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出口企业需在切换申报途径的(“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应在“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的相应模块使用税务数字证书切换申报途径,切换后原申报途径不再有用,必须使用切换后的申报途径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由于网上传输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数据文件时以“企业代码、申报年月、批次”作为关键字防止重复申报,切换前已经完成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业务,出口企业不得再次申报,系统也不予受理;如果因故发生数据退回导致确需按原“企业代码、申报年月、批次”重新申报的,出口企业可上门申报,或选择新的申报批次。

D、数据采集

出口企业完成申报数据的添加、修改、删除和查询功能,每个栏位的录入规则参考页面下方的录入说明。外贸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主要录入出口明细表、进货明细表。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申报时,主要录入单证不齐和单证齐全表。单证办理时分别进入对应的单证录入界面,据实录入单证信息。视同出口退税分别在消费税退税菜单、旧设备退税菜单、水电气退税菜单录入申报数据,完成出口退税的数据采集工作。

E、自助办税(预申报)

数据采集完成后可以在数据处理菜单进行自助办税(预申报)。

F、自助办税(预申报)反馈读入

自助办税(预申报)完成后进入数据反馈菜单,用户查询预申报反馈 

自助办税(预申报)反馈信息列表中“操作”列提供下载、导入操作。下载用于浏览错误申报回执、申报受理回执和退税批复回执。导入用于读入申报反馈疑点。

数据反馈菜单的疑点查询菜单用于查询预申报反馈读入的各类审核疑点,企业根据疑点描述处理疑点。疑点处理完毕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

G、正式申报

出口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完成自助办税(预申报)疑点处理后进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受理成功后,出口企业可以在数据处理的读入反馈数据子菜单下查询申报受理回执。

H、申报打印

出口退税申报表打印菜单在每个录入界面上方的功能区。

I、查询退税办理进度

正式申报成功后,出口企业可以在查询菜单下的申报进度查询子菜单获取退税办理的进度。

申报进度一般包括:待受理、待审核、待审批、已审批。

J、查询统计

出口企业可以设置查询条件,查询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反馈数据等,并可导出为EXCEL表格,方便出口企业自行处理。

K、系统配置

(A)出口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下图所示。


(B)自用商品代码维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退税率文库,江苏省国家税务机关将实时更新系统的退税率文库,无需出口企业操作,但出口企业可对本企业的常用商品代码进行维护,方便录入。

(2)下载安装“擎天天商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最新生产申报系统)。

下载地址:江苏出口退税服务平台(http://www.chinackts.com)的下载中心。

若系统有更新,安装系统的企业电脑若连接互联网可自动升级,不能自动升级的应及时到网站下载。

安装的软件,以下称为“申报系统”,该系统导出数据称为“申报数据”。

退税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和接收反馈。

注意,申报系统中的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代码设置见下图:

征税机关代码
征(退)税机关名称
退税机关代码
1320102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玄武区税务局 
 320102 
1320104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320104 
1320105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 
 320105 
1320106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320106 
1320111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 
 320111 
1320112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320112 
1320113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 
 320113 
1320114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 
 320114 
1320115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 
 320115 
1320116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 
 320116 
1320124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溧水区税务局 
 320124 
1320125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 
 320125 
1320137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320137 
1320139000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320139 

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货物劳务涉税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完整的退税业务流程如下:

(1)一般贸易: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免抵退申报/免税申报/零申报/视同内销申报录入-〉免抵退数据预申报-〉电子税务局预申报审核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导入擎天系统生成的征免税申报数据)-〉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整理备案单证-〉根据审批结果做会计和税务处理。

(2)进料加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办理)-〉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免抵退申报/免税申报/零申报/视同内销申报录入-〉免抵退数据预申报-〉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预申报)审核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导入擎天系统生成的征免税申报数据)-〉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整理备案单证-〉根据审批结果做会计和税务处理。-〉进料手册核销-〉领取手册核销结果做会计和税务处理。

3、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免抵退税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

答:第一步,数据录入

(1)单证不齐录入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录入”等模块 -〉转入录入界面。

(2)单证齐全录入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收齐前期数据录入”等模块-〉转入录入界面。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录入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录入-〉转入录入界面。

第二步,自助办税(预申报)

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自助办税(预申报)。

生成文件格式为SCYSB_退税机关代码_纳税人识别号_申报年月_批次.zip的压缩包,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进行预申报。

第三步,自助办税(预申报)结果反馈

数据反馈-〉读入反馈数据-〉免抵退税申报反馈-〉自助办税(预申报)。

将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预申报)反馈文件照此路径读入,如无不可申报的疑点,继续下一步,有疑点的话,再根据审核反馈结果提示的疑点进行修改,确保无人工录入错误。企业在当月申报期内可多次进行自助办税(预申报)审核,直至反馈无不可申报的疑点。

第四步,增值税纳税申报

在电子税务局导入擎天系统生成的征免税申报数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五步,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正式申报。

生成文件格式为SCZZSB_退税机关代码_纳税人识别号_申报年月_批次.zip的压缩包,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进行正式申报,并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模块下载反馈回执,确认申报成功。

4、自助办税(预申报)反馈的疑点,应该怎样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应更正后再次预申报。

(2)属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企业可通过申报软件填报《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报送至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按照规定核实、查找、层报;属于其他查询不到的情况,告知纳税人向相关部门沟通。

(3)属于非录错原因的疑点,如换汇成本,出口一般风险商品等疑点,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可以正式申报。申报后和审核人员联系,按照要求提供书面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可以先通过申报系统生成自助办税申报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上传数据,网上会自动反馈审核结果,文件状态变为“审核软件提供了反馈文件待下载(网)”时表示已有申报反馈文件,可进行下载操作,企业及时下载结果并读入申报系统后可进行查看,根据疑点描述,调整录错的数据;调整完疑点后,企业可再次进行自助办税,直至下载的反馈文件中没有需要调整的疑点为止。自助办税一天只能报3次。经反馈有电子信息且电子信息无误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5、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数据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报?

答:(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上的出口销售额的合计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也应与出口发票相一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上的“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致。(第18栏自动带出数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该栏次自动带出数据),应与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请注意核对。

6、生产企业如何知道税务机关对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的审核结果?

答:对审核审批通过的具体信息,企业可通过接收网上反馈进行查看。申报系统操作:数据反馈-〉读入反馈数据-〉免抵退税申报反馈-〉正式申报-〉查看。也可以月末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7、生产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答: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8、申报系统的数据录入有哪些规则要求?

答:(1)退(免)税申报一般字段

出口报关单号:18位报关单号+0+2位关单项号(共21位)。各申报数据的“项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且不同项号数据不可合并申报。

代理证明号:代理证明编号+2位项号(如01、02……)。代理出口只录代理出口证明号,不录关单号,不录核销单号。

核销单号:该栏次无需填写。

出口发票号:必须为税务局统一印制的8位发票号码(如:00123456),或衍生号码:HC+发票号码、CK+发票号码、发票号码+序号(01、02……)。(HC为“红冲”的首字母、CK为“重开”的首字母)

(2)单证齐全申报的“原申报年月”、“原申报批次”和“原申报序号”

“原申报年月”为该出口货物对应的单证不齐申报所属期,在其他数据录入无误的情况下,该字段系统自动填列,不需手工录入。但如果该报关单在单证不齐申报项下有出口红冲数据,则需企业手工找到企业正确录入的对应序号填写。

“原申报批次”、“原申报序号(10位)”同“原申报年月”的操作。

(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申报该笔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备注栏录入“KJ”,标明该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4)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申报该笔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标明该货物视同自产产品类型。

9、申报系统中如何确认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以及运保佣费用如何处理?

答:(1)企业应以实际结算方式出口销售额作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申报;

(2)企业不是以离岸价结算的,如在单证齐全申报前,已收到合法有效的运保佣支付凭证,应在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的“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运保佣扣减(冲减销售额)录入”(以下简称“运保佣扣减”)中录入运保佣数据来调整单证不齐的销售收入;

(3)企业收集单证齐全,在办理出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以实际发生的离岸价申报出口销售额(成交总价一栏),且在外销发票上注明离岸价。

(4)如企业单证齐全申报时尚未收到运保佣支付凭证,应先以外销发票上(应以关单上计算的离岸价为准)注明的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在收到运保佣的支付凭证后,比对实际离岸价与原单证齐全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是否一致。若一致,则在单证不齐数据录入的“运保佣扣减”模块下录入运保佣数据来调整单证不齐的销售收入;若不一致,先在“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运保佣调整(冲减销售额及免抵退税额)录入”模块中录入实际离岸价与原单证齐全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的差额,再在单证不齐数据录入的“运保佣扣减”模块下录入实际运保佣数据来调整单证不齐的销售收入

10、申报系统数据发现录入错误如何处理?

答:单证不齐、单证齐全、免税、视同内销数据在正式申报后发现错误的,凡是涉及报关单号码、代理证明号码、外销发票号码、金额、数量、贸易方式、商品代码、征退税率等项目的,企业均应在下期申报时作冲减处理。

单证不齐数据的操作模块: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出口冲减(单证不齐);

单证齐全数据的操作模块: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数据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齐全)——>出口冲减录入(单证齐全);

免税、视同内销数据的冲减,在原模块将数量、金额录入负数后再重新录入正确数据即可。

冲减办法:(1)如不涉及外销发票票面改动,仅是录入错误,则企业不需重新开具外销发票,但要求企业录入一条与原申报发票对应的虚拟负数发票冲减原发票数据,其发票号码为“HC+原发票号码”;再次申报正确的发票数据时,其发票号码为“CK+原发票号码”。(2)如涉及外销发票票面变化,则需企业分别开具新的负数发票和正确的外销发票,录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什么政策?如何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不能使用退税政策,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作增值税申报时,要将当期实现的免税销售额汇总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汇总填报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篇

1、生产企业“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以申请出具哪些常用单证?

答:(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

(2)其他单证证明业务: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委托方应当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仅限国家不予退税的产品);开展委托出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展委托进口业务时,受托方应当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不论是否已申报退税),需要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2、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无时限规定,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 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答: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退税申报,出口企业都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再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

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企业如何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答: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时限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以上都需通过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录入并生成相应表格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通过网上申报。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如何办理?

答:(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如何确认?

答: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企业应以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已开展过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五、对外提供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管理篇

1、对外提供服务主要适用哪些税收政策?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对外提供服务根据业务不同和计税方法不同,主要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和免征增值税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件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哪些对外服务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

答:(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适用什么退(免)税办法?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4、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②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③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④对外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⑤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⑥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无海关代码的企业,办理备案时,可按以下规则自编海关代码:数字9+组织机构代码后9位。

对外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暂不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5、生产企业出口业务申报前需要做什么系统准备?

答:准备办理出口退税的一般纳税人应下载安装“擎天天商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系统软件最新生产申报系统)。

下载地址:江苏出口退税服务平台(http://www.chinackts.com)的下载中心。建议企业将申报系统安装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以保证软件能及时自动升级,并及时得到退税相关通知。

已办理过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需进行申报的,无需重新下载申报系统。

6、生产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第一步,数据录入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数据录入-〉根据业务类型选择“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或“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等模块 -〉转入录入界面。

基础数据采集-〉特殊业务类型电子信息申报录入-〉转入录入界面

第二步,自助办税(预申报)

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自助办税。

生成文件格式为SCYSB_退税机关代码_纳税人识别号_申报年月_批次.zip的压缩包,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进行自助办税(预申报)。

第三步,自助办税结果反馈

数据反馈-〉读入反馈数据-〉免抵退税申报反馈-〉预申报。

将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预申报)反馈文件照此路径读入,如无不可申报的疑点,继续下一步,有疑点的话,再根据审核反馈结果提示的疑点进行修改,确保无人工录入错误。企业在当月申报期内可多次进行自助办税(预申报)审核,直至反馈无不可申报的疑点。

第四步,增值税纳税申报

在电子税务局导入擎天系统生成的征免税申报数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五步,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抵退明细数据-〉正式申报。

生成文件格式为SCZZSB_退税机关代码_纳税人识别号_申报年月_批次.zip的压缩包,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进行正式申报,并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模块下载反馈回执,确认正式申报。

7、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的办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8、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类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

①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③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④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⑤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b.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c.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a项原始凭证。
  上述a、b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
①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②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③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④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⑤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b.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c.《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5)。
(3)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除上文第(1)项和第(2)项外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③《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④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⑤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⑥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a.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b.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c.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d.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e.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f.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9、零税率应税服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陈本时,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10、对外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有哪些?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11、向境外单位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向境外单位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于确认应税服务的次月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8栏“免税销售额”进行申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应于确认应税服务的次月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6项“免税销售额”栏进行申报。



来源:南京税务,编辑设计: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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