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小颖言税 2024-04-13

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解读: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2020年11月3日 来源:关税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同时,公告也明确了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要求等。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上述税收规定有利于缓解相关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