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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等财政部会计司最新回复(2021.1.1-3.15)
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或“企业会计准则”专栏的“其他规定”中查询《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上述准则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无需执行上述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利润表中的“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中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特征,判断是否属于存货。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租金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范围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租金补贴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8.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因此PPP项目资产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一、(一)第5条中所规定的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形,反映的是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的会计处理。对于您所提的情形,对价中可能包含其他履约义务的对价,根据该解释一、(一)第2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无形资产的后续摊销,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有关涉税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1.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首次执行该准则时,应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的衔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29号)的有关规定判断该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关于企业的适用税率,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第三章、第四章关于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可按合同,分别“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合同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该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列报。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指“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部分。
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查找《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中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关加计扣除等涉税问题,请咨询税收部门。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您背景中提及的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借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贷方计入“应交税费”。有关税前扣除等涉税问题,请咨询税收部门。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或“企业会计准则”专栏查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建房屋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企业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摊销年限。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包含相关增值税金额;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含相关增值税金额。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相关补助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