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要视同销售吗?

严颖 小颖言税
2024-08-27

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和住宿业,乙酒店是其同一市内的分支机构。甲、乙公司独立核算,增值税分别纳税(不同税号)。甲公司采购了一批酒店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给乙公司使用,甲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这批货物要不要缴税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要缴吗?

分析:

一、汇总纳税还是分开纳税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可见,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当分别纳税,汇总纳税需经批准。对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文件未作明确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甲乙公司增值税可以独立核算分开纳税,企业所得税应当统一核算汇总纳税。

二、甲公司购进酒店用品能否抵扣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甲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甲公司将酒店用品移送乙公司需要视同销售吗?
(一)增值税
需要视同销售。

    甲乙公司未实行统一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独立的固定业户,应当分别纳税,甲公司向乙公司移送货物应当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企业发生资产所有权属转移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甲公司将购入的酒店用品移送给乙公司,属于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本文由小颖言税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小颖言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