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一、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赞助企业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执行。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4月9日起执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从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