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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解房产税

小颖言税
2024-08-27
自这篇文章开始,我的好朋友陈晓黎打算在公众号黎解财税推出财行税系列知识学习归纳。


打头的就是——房产税。

“房”自古已来对于国人的意义就十分重大。

人们将房子作为安身立命的场所。如果一个人感慨,我在这个城市飘泊。十有八九,他是租房一族。如果一个人高呼,我在这个城市扎根了!估计是刚掏空了六个钱包且砸锅卖铁拥有了一套房。

最重要的是,房子不仅仅是用来住的,关键还是用来娶媳妇儿的。俗话说,要想结婚不买房,关键要看丈母娘。

郑重声明:本人绝无调侃岳母的意思。毕竟爱女拳拳之心,可昭日月。

又扯远了,毕竟本公众号是一个学习财税知识的方寸之地,并不是情感类。因此,说这么多,主要是想告诉大家,好好学习房产税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配套税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截止到本文发稿之日,房产税尚未立法,因此,我们仍然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去进行学习和实务操作。

《房产税暂行条例》内容不多,一共十一条。

第一条开门见山,告诉你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对,并不是处于任何地方的房子都征房产税。要交房产税,也是有门槛的。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有朋友说,那就意味着位于村子里的房就不用交房产税吗?没错。空间范围已经划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题又来了,房产指的是什么?地窖算不算房产的一部分?活动板房呢?建筑工棚呢?

来看几个文件解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这样,我们得出一个清晰的概念。

房产税中的房产定义需有墙有柱,不受风吹雨打,雪染霜欺。

好,由此发散出去,加油站罩棚算不算房产?

那咱们推一下,有柱吗?有。有顶吗?有。有墙吗?没有。

财税〔2008〕1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属于。

接下来,地下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算吗?这是在地下的,很明显,有顶有墙有柱,只要不出去,风吹不着,雨打不住,是符合“房产”定义的。

财税〔2005〕181号和税总函〔2013〕602号也解释了这个问题,“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体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且地下人防工程如果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这时提到了谁来交房产税的问题,没错,也就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判断呢?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言之蔽之:首先作为普遍的前提是,房屋所有权归谁,谁来交税。

其次作为特殊的规定是,有些情形下是由代管人或使用人来进行缴税。

你看,上述人防工程出售后就是产权所有人纳税,但如果所有人把这个已经办完产权证的人防工程出典了,那就是承典人缴纳。

关键是分清普通前提和特殊规定,才能进行正确判断。

这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还有一个专门规定,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出售前是产品,因此,售出之前不征收房产税。因为此时所有权人还不知道是谁呢。但如果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出借了,那就要征房产税了。

向谁征呢?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什么呢?因为在使用、出租和出借的操作中,很明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行使了所有权人的权利。



自测习题:

1.单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不纳税
  B.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该集体单位为纳税人
  C.产权属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的房屋,该个人为纳税人
  D.产权出典的房屋,承典人为纳税人
 


2.单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房产税
  B.房屋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C.房屋产权出典的,出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D.房产产权未确定的,不缴纳房产税



3.单选题:张某有20间房屋,自用居住2间,自用于开设餐馆8间;2022年1月1日出典6间,典期2年;其余4间自2015年1月1日起出租给刘某,租期10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张某2022年房产税的缴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自用居住的2间房屋免征房产税
  B.用于开设餐馆的8间房屋免征房产税
  C.用于出典的6间房屋应由张某缴纳房产税
  D.用于出租的4间房屋应由刘某缴纳房产税
 

 
  4.多选题: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房产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房屋出典的,出典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D.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5.判断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一律不征收房产税。(           )
 


  6.判断题:张某将个人拥有产权的房屋出典给李某,则李某为该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        )
  


  7.判断题:房屋产权未确定的,免征房产税。(       )
  


  8.判断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不缴纳房产税。(        )
 


  9.判断题: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1.A  2.B  3.A  4.AB  5.×  6.√  7.×  8.×  9.√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房产税暂行条例》可知,房产税有两种计税方式,一是从价计征,一是从租计征。

“价”指的是房产原值打折之后的房产余值。折扣有多少?具体不知道,只知道有一个区域,原值的10%~30%之间,下限是10%,上限是30%。至于取中间的哪一个百分比,那得看房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怎么定。

“租”就比较清晰了,就是租金。租赁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拿来就用。

这里出现了税务机关可以依职权核定的情形,没有房产原值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与同类房产核定。

注意,只有同类参考,并没有组成计税价格一说。不要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组价移花接木到这里来了。

读到这里,第一个问题来了,房屋原值怎么定?中央空调、电梯、消防栓这些本来是单身,后来与土木瓦灰融合在一起的设备算不算原值?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原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十五条强调房产原值是按照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为标准,后来这一条被废止。

说白了,只看产权属于谁,至于会计账簿上有没有记载不再作为唯一的原值计量标准,没有记载怎么算原值?不是有同类核定吗?不是有市场评估吗?

甭操没有用的心,国家比你想的长远。

至于中央空调、电梯类似的附属设施,一个字判断:能不能和房屋分割开?

能分,不用计入。不能分,一同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条款失效](财税地字〔1987〕3号)  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看看,连从哪儿进算都帮你分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2005年,对于附属设备又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87〕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计入,还想分解税基?堵住。

更换可扣减,意味着增加需新增。但也有一个例外,一年可能常换好多次的易损零配件可以不再计入原值。

此时,可能你又想到第二个问题,房子是建在地面上的,众所周知,土地是国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最多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与房子密不可分的土地要不要计入房产原值呢?一字记之曰:要。

有朋友很疑惑,土地本来就有土地使用税,这里还要计入原值交房产税,这不是重复征税了吗?

是不是重复呢?留给大家讨论,评论区可留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里出现了一个优惠政策,宗地容积率。

本来优惠政策应该放在后面来说,不过熟悉我的朋友都了解,向来是“相请不如偶遇”,既然先碰到了,那咱们就把这个优惠政策给捋一下。

“宗地容积率是地块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一般来讲,宗地容积率越高,建筑物越高。”——百度百科

其实不解释大家也都明白,这是买房子时经常会参考的一个指标。

举个例子:甲企业有一块面积2000平方米的土地,总价款4000万元,在这块地上建了一幢房子,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此时宗地容积率0.5(1000/2000),能不能适用优惠?答曰:不能。

请注意政策规定是:低于0.5,低于是什么意思?如果不明白小学三年级数学走起。

我们把例子改一下:甲企业有一块面积2000平方米的土地,总价款4000万元,在这块地上建了一幢房子,总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此时宗地容积率0.4(1000/2000),这下符合低于的要求了吧?怎么享受优惠呢?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800*2=1600平方米。此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1600*(4000/2000)=3200万元。

优惠体现在哪里?如果容积率没有低于0.5,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4000万元,此时容积率低于0.5,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3200万元。

地面上的事唠完了,现在转向地下。

在第一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中已经明确地下建筑也要缴纳房产税。

但与地上建筑有区别的在于,原值发生了变化,由于上下有别,原值也进行了相应的扣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到这儿为止,从价计征中的原值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算是告一段落。

从租计征比较简单,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四条是税率,计算相对简单,不再赘述。

除了下面这两种税率之外,还有一种优惠税率4%。后面盘点优惠政策时会重点和大家说。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关键说一下几个特殊的地方。

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文件依据都出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可自行查询。

第一个是白住别人的房子。对,也就是无租使用。

白住意味着交情很铁,这是道德和情义。

但不给租金不代表不用缴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二个是关于出典房产: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第三个是融资租赁。

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意味着到最后房子属于承租人所有。

因此,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除了以上几个特殊情形之外,商业交易中还出现了“免收租金”的现象。

注意:免租与无租,一字之差,但意义千差万别。

免租一般体现在装修期,因为拿到房未必就可以直接经营,还要对房子进行必要的修缮和整理,因此,在装修期会出现出租方免收租金的约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在实务中,两种计征模式也会出现混淆的情形。

比如对于投资联营房产性质的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国税函发〔1993〕368号 文件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你瞧,虽然是同样的模式,由于风险承担形式的变化,导致计征形式截然不同。

第二篇结束,下一篇税收优惠政策,明天见。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你是不是看到上面的条款那么少,满心欢喜?


内心OS:把第五条几分钟背会,从此房产优惠在手,计算准确不再是梦!


天真了不是?


首先,写在暂行条例里的免税条款是属于“法定”,没错,记住这两个字。


因为下面还有一个“经财政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多选题一定要注意“法定”和“批准”之间的区别,防止出错。


其次,小税种们的优惠没有大税种的体型庞大,但林林总总列起来也够要命的。


于是,从记忆应试的角度出来,咱们本篇采取的是用做题的方式记优惠政策。


来呀,上题目!




1.下列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有(   )

A.个人所有的房产
B.宗教寺庙、公园、国家机关、部队等自用的房产
C.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等自用的房产
D.高等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企业、招待所等自用的房产

【答案解析】BC

选项A,个人房产免税仅仅限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换句话说,就是自有房产只要自己居住,甭管面积多少,都在免征范围。如果个人用自己的房产出租免不免?不免,按有优惠,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房产税。

选项D,记住一个方向来判定,带有经营性质的房产除个例之外大多数都是征税的。个例是什么?比如公租房廉租房就存在免税的优惠政策。

2.按照现行房产税优惠政策,下列情况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有

A.高校学生公寓
B.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
C.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出租的
D.危险房屋
E.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自用的办公楼

【答案解析】ABE

选项C,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选项D,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这里的B选项就是有经营性质但仍然免征房产税的一个例外。结合上一道题目去理解。

3.下列关于房产税减免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B.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C.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D.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答案解析】ABDE
其中C选项,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用房产需要正常交税。

4.下列房产中,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自用房产
B.公园附设的影剧院
C.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D.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自用的房产
E.国有企业自办的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答案解析】CE
注意题干中的“批准”二字,这就是陷井。

其中选项A,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属于法定免税,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范围;而选项B公园附设的影剧院和选项D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自用的房产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5.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下列房产可免征房产税的有( )。

A.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
B.公园内的照相馆用房
C.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用房
D.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办公用房
E.市文工团的办公用房

【答案解析】ACDE
选项B,属经营性质,应征收房产税。

6.下列关于房产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B.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C.企业办的技术培训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D.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E.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答案解析】ACDE

7.王某拥有三套住房,一套原值为100万元的住房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另一套原值为80万元的住房于2022年7月1日出租给李某居住,每月不含税租金收入3000元;还有一套原值为120万元的住房于同年10月1日出租给刘某用于生产经营,每月不含税租金收入5000元。2022年王某应缴纳房产税(  )元。

A、1000
B、1320
C、1800
D、2520

【答案解析】B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22年王某应缴纳房产税=3000×6×4%+5000×3×4%=1320(元)。

8.某老年公寓2022年拥有房产原值共3000万元,其中自用的房产原值为2500万元,剩余的房产用于对外出租,当年收取租金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房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该老年公寓2022年应缴纳房产税为(  )万元。
A、6
B、23.04
C、28.8
D、0

【答案解析】A
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该老年公寓2022年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

题目比较简单,只是起来抛砖引玉的作用而已。

关键是要记住优惠一般都是面向公益,经营性质的如果对社会公益有好处,一般也享受优惠。



最新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要记忆的是此优惠政策的时间和对象: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原“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注意把握时间和优惠对象,因为这是计算类题目中绝好的陷井出题点。




优惠政策辑合(转自品税阁):


  (一)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三条


  (二)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7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详见各地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政策。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三)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8

  疫情期间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详见各地抗击疫情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政策

  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四)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2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一项


  (六)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6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七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七)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7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


  (八)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8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


  (九)向个人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9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三条


  (十)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1710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三条


  (十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十二)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2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


  (十三)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4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


  (十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6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项


  (十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191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


  (十七)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第一条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第一条、第二条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33301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


  (十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减免性质代码:0804990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二十)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1

  在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企业)向大秦公司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第四条


  (二十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3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第一条


  (二十二)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第一条


  (二十三)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

  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第一条


  (二十四)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6400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


  (二十五)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1501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十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第三条第2项


  (二十七)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第一条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五款


  (二十八)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092303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二十九)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条


  (三十)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7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三十一)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2901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4、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三十二)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8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参见:《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第一条第(二)项


  (三十三)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0401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一条


  (三十四)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0402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一条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


  (三十五)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2

  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第一条


  (三十六)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3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二条


  (三十七)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4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三十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2604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享受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二条


  (三十九)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一条


  (四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


  (四十一)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


  (四十二)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1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第一条、第二条


  (四十三)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2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以上第2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第一、二、三条


  (四十四)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

  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六条


  (四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三条


  (四十六)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四十七)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


  (四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5

  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四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6

  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


  (五十)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7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于2021年10月1日起废止。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五十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一项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三条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六条


  (五十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1990年以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1990年1月1日后,对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四条

  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34号)


  (五十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二条


  (五十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三条


  (五十五)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


  (五十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减免性质代码:08129999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参见:《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字第36号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房产税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策制定,所以各地征管可能存在不同。


现就国家统一的几种征管规定做如下归纳:


对于暂行条例第九条,有纳税人提出房产不在一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疑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给出了解释: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同时,在此文件中,还对新建房屋的纳税义务时间作出了规定。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部分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部分废止指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为了清晰衔接,顺便把相关文件也进行了列举:


链接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是纳税义务何时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到此为止,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基础知识学习告一段落。




配套习题自测: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地下建筑物房产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不缴纳房产税

B.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应将地下部分和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C.地下建筑物若作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10%~3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D.地下建筑物若作商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市区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拥有一个大型的地下商场,该地下房产原值为400万元,2022年6月31日将商场出租,每月不含增值税租金10万元,商场所在省确定的减除比例是30%,折算比例是80%,则商场2022年应缴纳的房产税是( )元。
  A.42720
  B.56880
  C.86400
  D.77760

  3.市区甲企业土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地价款为2500万元,该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17000平方米;乙企业土地面积为25000平方米,地价款为2000万元,土地上的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容积率低于0.5
  B.乙企业容积率低于0.5
  C.甲企业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都不包含地价
  D.乙企业按房产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H公司2022年将市区一栋厂房租赁给甲企业,甲企业每年支付给环宇公司共计1000万元(其中厂房租金800万元,水电费130万元,变电塔租金70万元)。则H公司当年应纳房产税( )万元。(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2020年和2021汇算清缴结果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A.48
  B.91.43
  C.96
  D.45.71

  5.2022年1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拥有房产原值8500万,4月1日将其中原值为500万的房产出租,出租期限5年,不含增值税租金2万元/月,其中4~6月为免租期,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则2022年甲企业应该缴纳的房产税( )万元。(2020年和2021年甲企业均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A.70.39
  B.35.04
  C.66.54
  D.70.74

  6.下列关于房产税立法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B.培养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
  C.调节财富分配
  D.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7.下列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D.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二、多项选择题

  8.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下列房产中,免征房产税的有( )。
  A.保险公司的房产
  B.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C.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D.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E.因大修停用三个月的房产

  9.下列情形中,应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有( )。
  A.房屋产权未确定的
  B.房屋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C.房屋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D.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E.房屋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

   三、计算题 
    
    10. 2022年位于市区的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自有房产14栋,原值共计13500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1)3栋在2021年底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2022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房产原值共计2000万元。

  (2)8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房产原值共计10000万元。

  (3)1栋用于职工学校和托儿所,房产原值500万元。

  (4)2栋用于对外出租,每栋按月收取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0万元。由于特殊情况,2022年5月1日收回1栋进行大修理,大修理时间为7个月。大修理后该房产原值由500万元上升为1000万元,12月1日作为厂房投入本单位使用。

  (5)2022年6月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租赁期5年,租入当月投入使用,每月支付租赁费10万元。

  (注: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以上租金均为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22年甲企业3栋危房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2.4
  B.3.6
  C.4.8
  D.9.6

  (2)2022年甲企业第(4)笔业务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9.6
  B.10
  C.19.2
  D.20

  (3)2022年甲企业融资租赁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2.4
  B.4.8
  C.5.6
  D.7.2

  (4)2022年甲企业共计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A.62.8
  B.125.6
  C.128
  D.131.6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地下建筑物需要缴纳房产税;选项C,地下建筑物若作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选项D,地下建筑物若作商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正确答案】A
应纳税额=400×80%×(130%)×1.2%×6÷12×50%+10×12%×6×50%=4.2720(万元)=42720(元)

  3.【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甲企业容积率=17000÷25000 = 0.68 ,乙企业容积率=7000÷25000=0.28;选项C,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都应包含地价;选项D,容积率低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变电塔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出租房产的,以房产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水电费。环宇公司当年应纳房产税=800÷(1+5%)×12%×50%=45.71(万元)。
  5.【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免收租金期限的,免税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甲企业2022年应该缴纳的房产税
=(8500-500)×(1-30%)×1.2%+500×(1-30%)×1.2%×6÷12+2×6×12%=70.74(万元)。

  6.【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属于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7.【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屋出租的,一般情况下,由出租人纳税;当发生租赁关系争议时,由使用人即承租人纳税。

  二、多项选择题

  8.【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没有免征房产税的优惠,选项A不符合题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尚未出售前,不征房产税,选项B符合题意;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选项C符合题意;对房管部门按政府规定价格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选项D符合题意;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房产税,大修停用3个月,未超过半年,不免税,选项E不符合题意。

  9.【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10.(1)【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停止使用的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应缴纳房产税=2000×(1-20%)×1.2%×3÷12×50%=2.4(万元)
  
      (2)【正确答案】B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10×12×12%×50%+10×4×12%×50%=9.6万元)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从价计征房产税=1000×(1-20%)×1.2%×1÷12×50%=0.4(万元)
  第(4)笔业务应缴纳房产税=9.6+0.4=10(万元)

  (3)【正确答案】A
  应缴纳房产税=1000×(1-20%)×1.2%×6÷12×50%=2.4(万元),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4)【正确答案】A
应缴纳房产税=10000×(1-20%)×1.2%×50%+2.4+10+2.4=6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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