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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文号:财税〔2008〕81号 发布日期:2008-06-24 |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分情况适用扣除率11%和13%,详见:财税〔2017〕37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8.28 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本文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分情况适用扣除率11%和13%; 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08.28 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本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