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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文号:财税〔2017〕37号 发布日期:2017-04-28 |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详见: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1.12.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详见:财税〔2011〕137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2.09.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详见:财税〔2012〕75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4.04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9.03.2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