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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销售硬件10万元,销售自主研发软件30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分别为:原材料:500元 自主研发软件测试费:100元 房租、水、电、物业管理费:300元,打印机:200元,商务车:10000元。
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和进项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该企业一般项目进项原材料500元,即征即退项目进项:自主研发软件测试费100元,无法划分的进项: 300元+ 200元+10000元=10500元,即征即退销售额占比为75%,即征即退进项=100+10500*75%=7975元
即征即退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或应税服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或应税服务销售额×规定的税负率=300000*13%-7975-300000*3%=31025-9000=22025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