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的税会处理
一、满减、打折、秒杀
例:天猫11月10日20点至11日24点,实付满1500元可减120元,实付满5000元可减400元。
满减优惠属于折扣销售。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买一赠一、充值优惠
例:某商场双十一活动买衬衣送领带,买不含税价400元(成本300元)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80元)的领带。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本例中领带不单独确认收入,将总的销售金额400元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衬衣400*4/5=320(元),领带80(元)。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3%=52 (元)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衬衫 320
——领带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库存商品—领带 80
2.衬衣发票金额栏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一条价值100元;根据文件规定,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纳增值税=400*13%+100*13%=65(元)。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3
贷:库存商品—领带 80
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3.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320元,领带销售金额80元。应纳增值税=(320+80)*13%=52(元)。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衬衫 320
——领带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库存商品—领带 80
三、预售定金膨胀
例:预付20元定金,可优惠300元,11月20日20点只需支付尾款2879元,即购买原价3199的冰箱。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若消费者预付的定金约定有膨胀的属性,实质仍属于折扣销售,按规定开具发票后,折扣金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抽奖,开抢免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税政司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的解答明确,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