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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注13)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注14),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1〕10号) 符合条件的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3〕14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国税发〔2006〕187号)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3〕101号) 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财税〔2017〕60号 ) 对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财税〔2018〕119号) 对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2027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注15)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等) 2025年12月31日前,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自2023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自2024年1月1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