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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到税务局办理信息确认的纳税人,不予进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五年内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五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二)造成税款流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满25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对个人逾期申报行为按次处2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500元以下;对单位逾期申报行为按次处50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 (二)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次数按申报期计算,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申报行为视为一次逾期申报行为。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2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不满1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五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足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或者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0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二)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25万元以上,或者有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一)违法行为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缴纳其骗取的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五年内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逃避、拒绝税务检查,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或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且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缴纳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缴纳,逃避、阻挠、抗拒执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一)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拒绝补扣补收税款,或者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3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足10%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不足50%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款50%以上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手段恶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造成税款流失不满5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特别恶劣,拒不改正,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开展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或者其他发票数量不满25份的,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罚款。 (二)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其他发票数量25份以上不满100份的,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定额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其他发票数量100份以上的,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既涉及发票份数又涉及发票金额的,且对应的处罚基准裁量阶次不一致时,按照处罚较重的裁量阶次执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发票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违法行为既涉及发票份数又涉及发票金额的,且对应的处罚基准裁量阶次不一致时,按照处罚较重的裁量阶次执行。 |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发票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违法行为既涉及发票份数又涉及发票金额的,且对应的处罚基准裁量阶次不一致时,按照处罚较重的裁量阶次执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发票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违法行为既涉及发票份数又涉及发票金额的,且对应的处罚基准裁量阶次不一致时,按照处罚较重的裁量阶次执行。 |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对个人按次处50元罚款,对单位按次处200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对个人按次处50元罚款,对单位按次处200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涉及发票1本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涉及发票2本以上不满5本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涉及发票5本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涉及发票份数不满10份或者发票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涉及发票份数10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涉及发票份数100份以上或者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违法行为既涉及发票份数又涉及发票金额的,且对应的处罚基准裁量阶次不一致时,按照处罚较重的裁量阶次执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凭证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凭证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凭证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发票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涉及发票数量不满25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涉及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涉及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丢失的,不予处罚。 (一)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不满5000元或者其他发票不满25份的,处1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200份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定额发票5万元以上或者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一违法行为既涉及发票份数又涉及发票金额的,且对应的处罚基准裁量阶次不一致时,按照处罚较重的裁量阶次执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二)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二)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不满1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一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不满1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不满10万元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造成应缴税款损失不满1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二)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