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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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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
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要遵循“稳”字诀。“稳”字诀的落实,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征收环节后移、下划地方的消费税品目既要实现征管可控,又不能影响消费税调节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定基数、调增量”方案要在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运行困难。
一、适合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的消费税品目
(一)可实现征管可控的具体品目目前,我国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若将征收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税务机关将面临大量分散的纳税人,征收难度加大,可能会造成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首先要确保征收环节后移的消费税品目征管可控。在我国,烟和鞭炮焰火实行专卖管理,税务机关可借此掌握烟和鞭炮焰火的销售信息;摩托车、小汽车和游艇实行机动车、船舶登记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可与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共享摩托车、小汽车和游艇的登记信息;基于“真知码”技术的真品质保障体系,可实现一酒一码,对商品从材料到流通环节过程每一节点进行追踪溯源(周波 等,2021a);各地陆续安装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可准确、完整、实时地采集加油站的加油油品种类和销售数量信息(林颖 等,2022)。可见,将这些消费品的征收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基本可实现征管可控。同时,对于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奢侈品,消费者索取发票凭证的意识相对较强,也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消费品的销售信息,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提供征管保障。其他品目的消费品监管制度不尽完善,若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会提高。因此,在未建立成熟的监管制度之前,相关品目的征收环节不宜后移。(二)不影响消费税调节职能发挥的品目除了筹集财政收入职能,消费税还具有调节职能。而且相比而言,许多国家更看重消费税的调节职能(张德勇,2021)。因此,适合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的消费税品目,不仅要在征管方面具备后移条件,还要保证改革后不影响消费税调节职能的发挥。一般而言,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有助于增加消费者的“负税感”,从而强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然而,某些消费税品目下划地方之后,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消费税收入,可能会干预企业经营(周波 等,2021b),从而弱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比如,若将烟、酒消费税下划地方,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可能会积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居民更多地消费烟、酒,这既不利于居民身体健康,也制约了消费税引导消费的调节职能的发挥,因此,不宜将烟、酒等消费税下划地方。综上所述,兼顾征管可控与调节职能,目前适合后移征收环节并下划地方的具体消费税品目有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鞭炮烟火等。三、地方上解中央基数的测算(一)消费地原则下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的测算本文以汽油、柴油和燃料油估算出的消费税收入表示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由于征收消费税时成品油是以升为单位从量计征,而对成品油消费量的统计是以万吨为单位的,因此要先进行单位换算。本文按唐明 等(2020)的换算方法,计算消费地原则下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汽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汽油消费量(万吨)×10 000×1 428.57(升/吨)×1.52(元/升)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柴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柴油消费量(万吨)×10 000×1 190(升/吨)×1.20(元/升)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燃料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燃料油消费量(万吨)×10 000×1 129.954(升/吨)×1.20(元/升)观察成品油消费量数据发现,各省份成品油消费量总和与全国总量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各地之间存在重复计算导致的(蒋云赟 等,2018)。为纠正这一偏差,本文借鉴蒋云赟 等(2018)的做法,先计算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调整前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再计算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调整后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调整前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汽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柴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燃料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调整前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各省份消费地原则下调整前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全国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其中,汽油、柴油和燃料油的消费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全国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二)消费地原则下小汽车消费税收入的测算由于缺少各省份应税小汽车的销量数据,因此本文借鉴蒋云赟 等(2018)的做法,利用民用汽车新注册数量代表小汽车的零售量,测算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小汽车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小汽车消费税收入=某省份民用汽车新注册数量÷∑各省份民用汽车新注册数量×全国小汽车消费税收入其中,民用汽车新注册数量数据来源于《中国汽车市场年鉴》,全国小汽车消费税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税务年鉴》。(三)消费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及地方上解中央基数的测算在只考虑成品油和小汽车消费税下划地方的情况下,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的消费税收入为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与小汽车消费税收入之和。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 = 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成品油消费税收入 + 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小汽车消费税收入 (1)根据式(1)测算的各省份2018—2020年消费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的均值即为各省份上解中央的基数,见表1(略)第(2)列。
四、消费税改革的地方税收增量测算根据前文所述,消费税改革引发的各省份税收增量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于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地方在上解中央后的消费税收入(消费税收入在改革前是中央税),即各省份消费地原则下的消费税收入与上解基数的差值,又称为消费税改革产生的地方税收直接增量;另一部分是由于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后移至零售环节征收后,因消费税收入的地区转移形成的消费税附加税费增量、以消费税为税基组成部分的增值税收入增量及其附加税费的增量,又可称为消费税改革产生的地方税收间接增量。(一)直接增量的测算直接增量的测算公式如下:某省份直接增量 = 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 - 某省份上解基数 (2)消费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测算方法可由前文得出。按此方法测算的2021年各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见表1(略)第(3)列,将其与表1(略)第(2)列的上解基数相减,即可得到2021年各省份直接增量,详见表1(略)第(4)列。从表1(略)第(4)列测算的结果可知,所有省份在此次改革中皆可获得正向的直接增量,平均直接增量为24.12亿元,超过70%的省份的直接增量会高于10亿元,最高的湖南,可获得近100亿元的直接增量。(二)间接增量的测算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既是消费税附加税费,也是增值税附加税费,所以为了计算方便,本文在测算间接增量时,先测算由于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引致的某省份的增值税收入增量,再测算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附加税费的增量,最后将二者相加。1.增值税收入增量的测算。当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消费税收入将由生产地转移至消费地,此消费税收入转移增量作为税基所产生的那部分增值税收入也随之由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地转移至消费地。由此可见,要测算各省份因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产生的增值税收入增量,需先测算各省份消费税收入转移增量,然后再测算该增量产生的增值税收入增量。(1)消费税收入转移增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某省份消费税收入转移增量 = 某省份消费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 - 某省份生产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 (3)某省份生产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 = 某省份生产地原则下成品油消费税收入 + 某省份生产地原则下小汽车消费税收入 (4)其中,某省份生产地原则下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按照前文所述消费地原则下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的测算方法测算,只是将汽油、柴油和燃料油的消费量换成生产量,即可获得生产地原则下汽油、柴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收入——成品油消费税收入。汽油、柴油和燃料油的生产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类似地,某省份生产地原则下小汽车消费税收入按照前文所述的消费地原则下小汽车消费税收入的测算方法,只是将民用汽车新注册数量替换为汽车产量,即可得到生产地原则下小汽车消费税收入。汽车产量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按照式(4)可得到2021年各省份生产地原则下的消费税收入,见表1(略)第(5)列。进而按照式(3)可得到2021年各省份消费税收入转移增量。(2)增值税收入增量的测算。因为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中央与地方按照50∶50的比例分享收入,因而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后某省份增值税收入增量的计算公式如下:某省份增值税收入增量=某省份消费税收入转移增量×13%×50%2.附加税费增量的测算。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附加税费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而某省份附加税费增量的计算如下:某省份附加税费增量=(某省份消费税收入转移增量+某省份增值税收入增量×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3%+2%)3.间接增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某省份间接增量 = 某省份增值税收入增量 +某省份附加税费增量 (5)根据式(5)测算的各省份2021年间接增量见表1(略)第(6)列。结果显示,当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15个省份的税收间接增量为正,其余15个省份的税收间接增量为负,净转入与净转出的省份数量相同。(三)地方税收增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某省份税收增量 = 某省份直接增量 + 某省份间接增量 (6)根据式(6)可以估算出各省份2021年税收增量,见表1(略)第(7)列。结果显示,改革当年,除辽宁、吉林、山东、广东、广西、陕西和甘肃7个省份的税收收入出现负增长外,其余23个省份(约占77%)可实现税收收入正增长,其中,19个省份的税收收入增收超过10亿元,增收最多的依然是湖南,可达到140.2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