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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法层面看三种传销违法行为

鹰眼 中国消费者
2024-10-17

作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卢颖



我国立法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实践同发展,近年来一大批重要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相继出台,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正所谓,法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时代的国家立法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庞大的立法工作中当然也包括了对现有法条的修订工作。因为随着时代发展,互联网技术日益成熟,人们的消费方式和支付渠道也日新月异,而随之带来的经济模式也在不断更新迭代,很多法条亟待作出相应的改变。然而立法工作需要时间,难免会有滞后性,因此执法层面如何能更科学更高效,如何能通过高质量执法有效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是执法者始终需要面临的课题。


《禁止传销条例》由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到2022年已是第17个年头。近年来,对于传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讨论并不少,执法层面也好、学术层面也好,对于不断冒出的新型经营模式是否涉传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打击传销职能部门的执法者,既深知《禁止传销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又了解市场经济运行的现状和规律,对条例的理解和认知应该更加深刻透彻、与时俱进。



《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的三种传销违法行为

从法条内容来看,条例对传销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很清晰的,其中第七条明确了: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以上三种传销行为简单表述就是: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多层次计酬式传销。从法条内容来理解,既然上述三种都属于传销行为,那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就已然构成传销违法行为。但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法规明确禁止的传销,是一种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曾经,传销也被称为经济邪教,我们对传销的打击一直强调的是打早打小,从严处罚,不仅要查处甚至要取缔,强调维稳工作,还要防止死灰复燃,因为传销销售模式本身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因此,对于传销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当从严把握更为适宜。


笔者在执法实践中遇到过很多案例,解剖过各类各式的销售模式,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是拉人头式传销行为存在量变到质变的问题,不可简单判定。对于拉人头式传销行为,执法实践中一般比较好理解,不存在模糊地带,但核心还是在给付的报酬,笔者认为这其中存在量变到质变的问题。简单举个例子,如果拉1个人进来成为自己的下线可以收到1元,下线再拉1个人进来还可以收到1元或者0.8元(奖金一般会逐级减少),即使游戏规则中明确了可以多个层级无限发展,也不适宜认定为传销,还需要同时考量其他因素。因为这样的拉人头奖励不足以引发我们认为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其形式要件已经符合。但是,如果拉一个人可以获得成百上千的金钱回报,那就不一样了,这是量变导致质变的问题。


二是仅存在收取入门费一项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传销行为。从执法层面来看,如果销售行为中仅符合收取入门费那一项内容,既没有拉人头又不存在多层次计酬的问题,执法部门一般不会将其认定为传销。因为仅仅有收取入门费这一项行为的,还不足以构成我们认为的存在人拉人扩张模式、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传销违法行为。这是执法者从执法层面对法条的理解和解读,也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认知。


三是存在上下线人员关系,但上线的报酬并不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可不认定为传销。传销组织中人员关系链是核心所在,靠着人与人之间的链接点,不断扩大组织的成员,并通过上下线的人员关系,传销组织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此来不断扩大传销的规模。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销售模式中虽然存在着上下线的人员关系,但从报酬支付规则看,其既非完全依据销售人员的直接销售收入计算,也非完全依据下线人员的人头数或销售业绩计算。


经过对该类模式客观全面的了解后我们发现,该类计酬模式属于“直接销售收入”加“间接销售收入”,而其中“间接销售收入”部分又是一个经过复杂的运算体系,避开《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禁止性条款,赋予了销售人员以服务、售后、培训、管理、咨询等多项任务及考核指标后综合计算并给付报酬,成为“直接销售收入”的补充部分。当前该类模式已经普遍存在于直销类和社交电商类企业中,引发社会各界的争议。笔者认为该类模式同样也存在着量变到质变的问题,但却比拉人头式传销模式的量变质变问题要复杂许多,因此更需要执法层面的深入研究。


在各地尚没有统一执法标准或执法口径的情况下,可通过销售模式中直接销售收入的占比、产品销售利润分配比例等角度去判断其是否以销售商品为目的,通过分析报酬规则去判断销售行为是否可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金字塔欺诈,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进行综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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