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 | “远离洗钱犯罪,守护幸福生活”反洗钱系列宣传
01
什么是毒品?
02
新型毒品的表现形态及危害
03
涉毒洗钱犯罪
04
毒品洗钱案例
某娜、林某吟等人洗钱案
(一)上游犯罪
2011年,林某永贩卖1875千克麻黄素给蔡某璇等多人,供其制造毒品“冰毒”,共计180千克。2009年至2011年,蔡某璇多次伙同他人共同贩卖、制造毒品共计20余千克。
(二)洗钱犯罪
2010年至2014年,林某娜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43万余元。2011年至2014年,林某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哥哥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15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黄某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男友林某永将上述资金用于购房、投资,并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共计1719万余元。2010年至2011年,陈某真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仍帮助丈夫蔡某璇用于购买房地产,共计730余万元。
2016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娜犯洗钱罪,窝藏、转移毒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林某吟、黄某平、陈某真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毒品案件具有家族化、团伙化的特点,需要重点审查家族成员、团伙成员之间资金来往情况,斩断毒品犯罪恶性循环的资金链条。毒品犯罪现金交易频繁,下游洗钱犯罪也大量使用现金,留痕少、隐匿性强。将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用于公司注册、公司运营、投资房地产等使资金直接“合法化”,是上游毒品犯罪分子试图漂白资金的惯用手法。
温馨提示
(1)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2)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