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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教育宣传月 | 盲目逐利不可取,利字旁边一把“刀”

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而非法集资诈骗中,尤其要小心谨慎利用金融消费者“逐利”心理进行的违法活动,盲目逐利可能会被利字旁边的“刀”伤害。


生活中遇以下情形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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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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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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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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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四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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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五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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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六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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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七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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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八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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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九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要明确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92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资理财的注意事项要牢记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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