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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稿】中国港口费收改革砥砺前行——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谢文卿 赵楠

2016-04-19 谢文卿 赵楠 航运评论
航运评论
微信号:HangYunPingLun

  港口价格的改革事关港口行业的健康、永续发展,通过具有市场特性的价格因素引导港口内部各种资源的配置使用,对于提升港口及相关资源使用的合理性与经济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关乎整个港口生态圈的竞合关系,也影响着港口行业的融资能力和社会的投资意愿。


        鉴于港口的规模经济和区域垄断等特征,一段时期内,中国及世界很多新兴市场国家在港口定价方面一直采取政府指导等相对较严格的规制,使得近十年来国家对港口费率未曾做过较大幅度的调整,甚至出现部分费率远低于实际运营成本,难以维系正常经营的情况。然而,随着全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深入,长期未引起足够重视的港口业于近两年集中迎来了一系列重大规制的变化。


   中国港口费收现状


  港口费收按类型可以划分为:港口劳务费和港口规费两类;而按付费对象可以分为:船舶费用、货物费用和其他费用,涵盖船舶、货物,以及旅客在港口发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支出款项,如下表所示:




  以国内主要进出口港洋山为例,费收改革前一艘5万净吨、船长320m的主流船型集装箱船舶(装箱:40英尺重箱500只;20英尺重箱300只;40英尺空箱200只)在洋山报税港区装箱出口的基本费用中船方费用占比约80%,货方费用占比约20%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


  国内港口费收结构主要由三方面构成:一是国家海关税收;二是规费;三是港口及服务企业经营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还可分三类:一是码头装卸堆存作业收费,含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堆存费、移动费、疏港费等;二是港口辅助服务收费,含引航费、拖轮费、理货费、代理费、EDI传输费等;三是配合口岸查验部门查验项目的作业收费,这是口岸查验部门监管职能延伸项目的作业收费,主要是海关指定抽检的集装箱及货物的查验辅助作业,检验检疫局指定的集装箱及货物的消毒和蒸熏、卫生、除害处理、海关和检验检疫局指定的电子报关报检必须的电子预录、计算机软件安装和维护等费用等。


  按原规定,港口及服务企业经营性收费中的集装箱码头装卸、堆存、理货、引航、拖带等收费标准均是按照交通运输部费规(外贸部分)所规定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对国际竞争都缺乏市场调节的科学性,详见下表:




   行政性收费比重高


  从港口收费项目及金额列表中不难发现,船舶港口使费已与燃料费、修理费共同成为船公司“三大成本”。部分船公司港口使费的支出占比达到总成本的25%以上。因此,合理规避港口使费也已成为船公司降低运输成本的主要措施之一。不可否认,与国际港口对比,国内港口总费用与行政性收费占比相对较高,仍以5万净吨船舶为例,相关费用比较见下表:




   费收改革力度不断提升


  自2001年《港口收费规则》(内、外贸部分)修订并发布实施以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单独或联合出台了10余个涉及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文件,对不同时期港口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中国港口费收项目的设置、规则的制定、价格水平的调整均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管理。梳理近年涉及港口收费管理的政策,明显可以看到近年政策的发布频率及改革力度不断扩大,港口收费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降费、减项、规范”是改革大方向


  2014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超过40项劳务性收费统一为港口作业包干费。大幅简化港口收费条目,也避免了各地港口企业因垄断而随意增加的各项附加费,连同《关于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通知》等涉及港航企业、货主、拖轮公司、引航机构等多方主体,对港航市场影响深远。


  2015年,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还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将减轻航运企业负担近55亿元。同年,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减免合并了一批港口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有效降低了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根据新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和超过80000净吨部分的收费标准(引航距离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和0.425元。节假日和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船作业的引航费和拖船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此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标准降低了50%,方案将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分别降至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降至每吨0.25元。明显降低了航运企业与货主企业在港口部分征收的规费费用。


   港口费收改革依然在路上


  政府对港口行政性费收的降低虽有利于航运与货主企业降低经营和运输成本,但同时也应考虑港口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港口建设费等用途明确的费用减免后,港区码头维护、保养、改造的费用是否充足,需要政府切实调查,以免使港方陷入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提供更好服务的恶性循环中。


  另一方面,港口服务性收费采取市场化调节确实符合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在给企业更高自由度前,应对当前地方港口行业的市场地位进行必要评估,因为价格放开后,市场主体地位的垄断势必将导致价格高涨超出合理范围,从价格低于成本的极端进一步走向价格脱离实际的极端,同时各港口的价格上限的合理性也应当予以充分论证,才能保障市场的价格机制对行业发展产生的是正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希望在加快港口市场化改革、优化港口收费体系的同时,充分考虑现行港口管理运营模式是否符合价改大方向,唯有进一步探索构建适应市场发展的港口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才能切实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谢文卿 赵楠

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 港口研究室

联系电话:021-65853850*8021

  

参考文献:徐家义,对港口收费的诸多质疑和建议,中国港口,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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