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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排放控制区今起实施,浙江率先设立

2016-04-01 航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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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浙江将率先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除军用、体育运动和渔业船舶外,其他所有船舶在控制区内的镇海、北仑、定海等十个港区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将设置2个月政策缓冲期 违反最高罚款10万元


  2015年8月,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未来5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目标,并明确排放控制区是实施方案的首要措施,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水域都要设立排放控制区。长三角水域的排放控制区除了四大核心港区,包括了各城市的周边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进入控制区的船舶,除了军用船只、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都要遵守减排措施。


        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方案》规定,排放控制区主要推广船舶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首先鼓励有条件的港口使用低硫油;其次在核心港口区域强制使用低硫油;最后在其他港口全部要求使用低硫油。


  只要船舶靠岸停泊在控制区内四大核心港区中的任意一个,除了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还要求船舶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5%m/m的燃油标准或采取连接岸电等替代,并鼓励船舶尽可能使用含硫量低于0.1%m/m的燃油。


  为了让船舶提前进入减排节奏,海事部门鼓励船舶在进入排放控制区后,就开始使用含硫量低于0.5%m/m的燃油。


  宁波海事局副局长杨卫强表示,在实施的初期,海事部门设置了2个月的政策缓冲期,到了6月,就将严格按照这个标准进行检查了。缓冲期过后,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如发现有违反的船舶,将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据了解,浙江海事部门也将通过区域联防、部门合作,并探索以奖代惩、信息共享、信用管理、异地查处等联动机制,加强监视监测能力。进一步提升船舶检查和船用燃油供应单位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到港船舶燃油抽样送检制度,加强对船舶文书记录规范性和完整性检查。对存在冒黑烟现象和未按规定记录油类记录薄和油样单证的船舶,重点进行燃油抽检。


更换清洁燃油成本每吨上升200美元 使用岸电既能减排又能省钱


  据统计,2015年进出宁波港的远洋船舶有3万多艘次,以集装箱轮和大宗货物运输轮为主,其他船舶有20多万艘次。受船舶减排影响比较大的,是大型的远洋船舶


  “大型船舶用的多是燃料油,而其他船舶用的多是柴油。”杨卫强表示,目前柴油的含硫量已经低于0.035%m/m,是完全符合要求的,而大型船舶的燃料油是炼油过程中的残渣油,品质是比较差的


  据了解,一旦更换清洁燃油,每吨燃油的成本将上升200美元左右。“不过,靠岸后燃油主要是用来维持辅助发动机发电等使用,消耗量并不大。”杨卫强说,船舶完全可以通过岸上接电、使用液化天然气或其他低排放燃料来维持船舶内部用电,既实现减排,也能降低成本。


本文采自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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