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13万元,海曙严查建筑垃圾违法倾运!
夜间设卡查获无证清运
2019年12月18日22时,石碶城管中队执法队员设卡时在鄞州大道和万金路路口往东300米处截获一辆重型罐式自卸货车,发现该货车内装载工程泥浆往鄞州大桥方向行驶。询问驾驶员黄某,黄某支支吾吾说不清楚清运泥浆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查获的无证清运车
顺藤摸瓜倒查泥浆出处
在调查中,执法队员发现另一个问题,就是车上的工程泥浆是从哪里来的?据驾驶员黄某供述,工程泥浆产生于石碶某工地。中队执法队员立马兵分二路,一路前往驾驶员讲述的施工工地实地勘查,发现工地围墙外搭建了一个简易灌装泥浆的设施,工地内有一个存放工程泥浆的沉淀池,符合驾驶员笔录中供述情况。为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另一路执法队员调取了工地旁的路面监控,经过半小时比对,发现案发车辆在装载完泥浆后确实是从该工地驶离的,符合驾驶员黄某的供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方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去处置也要予以处罚。
工地围墙外灌装泥浆现场
工地内泥浆沉淀池现场
工地附近路面监控画面
“这事情和我们没关系,泥浆沉淀池日常管理是运输单位在管的,我们也不知道运输单位在无证清运泥浆。”执法队员找到该工地桩基单位项目负责人卢某后,卢某喊起了冤。原来该桩基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了泥浆清理分包合同,在合同中载明了泥浆沉淀池由运输单位出专人负责。执法队员在对挂靠在运输单位名下的王某进行询问调查后,发现王某是运输工程泥浆的实际承包人,平时确实也是王某在负责管理泥浆沉淀池的使用,而本应履行监管责任的桩基单位为了图省事,只负责把泥浆抽到泥浆沉淀池里,对于泥浆的后续清运,仅仅停留于口头要求王某办出正规手续后再运输,并没有派人对泥浆清运行为进行实际监管。按照法律规定,中队对该桩基单位的行为也进行了立案调查。
顶格处罚违法行为
针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工地桩基公司的违法行为,石碶城管中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分别对运输公司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工地桩基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违规清运和处置发案率较高,主要是一些单位基于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此次石碶城管中队对两起案件实施定格重罚,也是希望籍此对严重破坏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秩序,严重破坏城市环境的行为进行执法震慑,有效规范清运处置行为。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李叶馨通讯员:华骋珅 夏晶责任编辑:王杨乐 姚苏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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